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08:52一、概念及其构成
不合法运营罪,是指未经答应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约束生意物品和运营答应证的商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答应运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生意进出口答应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运营答应证或许同意文件,以及从事其他不合法运营活动,打乱商场次序,情节严峻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法:
1、未经答应运营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他约束生意的物品。为了确保商场正常次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施约束运营生意。只要通过同意,获取运营答应证后才能对之从事比如收买、贮存、运送、加工、批发、出售等运营活动。没有通过同意而私行予以运营的,就属不合法运营。所谓约束生意物品,是指依规则不允许在商场上自在生意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在生意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运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宝贵药材,等等。哪些物品约束生意,由国家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运营商场而作的特别规则,非经答应即运营约束生意的物品,给国家约束生意物品商场造成了很大的紊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出书物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1998]30号)第十一条:“违背国家规则,出书、印刷、仿制、发行本解说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则以外的其他严峻危害社会次序和打乱商场次序的不合法出书物,情节严峻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则,以不合法运营罪科罪处分。”
应当指出,约束运营物品尽管多种多样,但其有必要为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所规则,只要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约束运营的,才属约束运营物品,不然,就不能对之加以确定。此外,是否为约束物品,并非原封不动,国家依据实际需要,能够加以改变调整。
4、其他严峻打乱商场经济次序的不合法运营行为。
①不合法生意外汇。
②不合法运营出书物。
③不合法运营电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