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离婚判决未生效,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3 01:08
一审离婚判定未收效,夫妻一方逝世,另一方是否有承继权?
依据夫妻的身份联系,能够发作许多权力,法律规则这些权力有必要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才享有。因而确认夫妻婚姻联系始于何时总算何时,关于夫妻特别是关于离婚的夫妻,以及维护依据夫妻身份所应当获得的权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挂号离婚的夫妻,婚姻联系停止于离婚挂号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诉讼离婚的夫妻,关于一审判定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婚姻联系停止于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后的15日;关于对一审判定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假如二审法院也判定离婚,婚姻联系停止于二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事例解析】
李某(女)与郭某(男)是合法夫妻联系。两边婚后长时刻没有孩子,后经医院查看李某没有生育能力。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郭某及其家人一直对李某没有生育能力耿耿于怀。2004年,迫于宗族的压力,郭某曾提出离婚,但妻子李某坚决不同意。老公家人不断给李某施压。迫于压力,妻子李某觉得夫妻两边难以持续一同生活下去,遂于2005年,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于2005年3月2日判定李某和郭某离婚;判令对李某与郭某的共有产业进行平分。2005年3月6日,该判定文书送达两边。不料,2005年3月12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逝世。
李某回家后,帮助照料老公郭某的葬礼。葬礼完毕后,李某以为离婚判定还没有收效,要求承继郭某的遗产中自己应当分得的部分。但郭某的爸爸妈妈则以为儿媳李某现已与儿子郭某离婚,因而,离婚判定中儿子应得的部分不应由李某承继。两边争执不下,李某遂申述到法院,要求承继老公的遗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以为,李某与郭某的离婚判定没有收效,李某对老公郭某的遗产与郭某的爸爸妈妈一同享有承继权。
【律师剖析】
本案触及承继开端的时刻问题。《承继法》第2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因而,承继开端的时刻应当以被承继人逝世时为准,在本案中郭某的逝世时刻即2005年3月12日。本案中,这就要看李某与郭某的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是否延续到2005年3月12日?焦点是李某与郭某的离婚何时收效。所以,本案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同承继权胶葛,但深层次上是关于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核算问题。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从何时起,到何时止,直接联系到依据爱人联系所发作的权力的存在与否。
婚姻联系始于何时?《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解读这一条文,咱们能够知道,夫妻婚姻联系始于婚姻挂号之日。确认婚姻联系的开始时刻比较简单,没有争议。
可是,关于婚姻联系总算何时,特别是关于离婚的收效时刻的确认,.尤为重要。免除婚姻联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挂号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关于这两种不同的婚姻联系免除方法而言,离婚的收效时刻是天壤之别的。
关于挂号离婚而言,《婚姻法》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挂号离婚的收效时刻,是离婚挂号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
关于诉讼离婚而言,则分为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则:“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刻离婚判定的收效日期为送达之后的十五日,所以,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上诉的,夫妻两边婚姻联系停止于判定文书送达之后的十五日,即在判定文书送达时的十五日内,两边仍坚持婚姻联系;第二种状况,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假如二审法院也判定两边离婚的,应该怎么确认婚姻联系免除的日期呢,现在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民事二审判定何时收效做出明确规则,因而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二审判定是终审判定,二审判定在宣判后即收效,所以宣判日期为收效日期。依照这种观念,从二审宣判之日起,夫妻婚姻联系停止,在此之前,夫妻两边婚姻联系依然坚持。另一种观念以为,二审判定文书送达后才干收效,因而从二审文书送达之日起,夫妻婚姻联系停止,在送达之前,夫妻两边依然坚持婚姻联系。
咱们以为,第二种观念正确,由于,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法处理相等主体之间胶葛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虽然有国家公权力介入,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仅仅是在当事人私力救助不能处理问题之后,才介入胶葛的处理。民事诉讼应当以维护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为最高主旨,因而,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主体间的胶葛,民事诉讼鼓舞当事人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自愿洽谈,特别是关于离婚诉讼而言,直接联系着夫妻两边身份联系,更应尊重和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如处分权的充分行使,规则送达之日起收效,是在离婚诉讼中给予夫妻两边有进一步地自在决议是否承受离婚判定的时机。所以,咱们以为,二审判定收效的时刻,应当以离婚判定文书送达的时刻为准。
本案中,一审判定李某和郭某离婚是在2005年3月2日,该判定文书送达两边是在2005年3月6日,而郭某的逝世是在2005年3月12日,显然是在离婚判定文书送达15日内。因而,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此刻并没有免除。综上,李某对郭某的遗产享有承继权。
依据夫妻的身份联系,能够发作许多权力,法律规则这些权力有必要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才享有。因而确认夫妻婚姻联系始于何时总算何时,关于夫妻特别是关于离婚的夫妻,以及维护依据夫妻身份所应当获得的权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挂号离婚的夫妻,婚姻联系停止于离婚挂号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诉讼离婚的夫妻,关于一审判定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婚姻联系停止于一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后的15日;关于对一审判定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假如二审法院也判定离婚,婚姻联系停止于二审法院法律文书送达之日。
【事例解析】
李某(女)与郭某(男)是合法夫妻联系。两边婚后长时刻没有孩子,后经医院查看李某没有生育能力。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郭某及其家人一直对李某没有生育能力耿耿于怀。2004年,迫于宗族的压力,郭某曾提出离婚,但妻子李某坚决不同意。老公家人不断给李某施压。迫于压力,妻子李某觉得夫妻两边难以持续一同生活下去,遂于2005年,申述到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于2005年3月2日判定李某和郭某离婚;判令对李某与郭某的共有产业进行平分。2005年3月6日,该判定文书送达两边。不料,2005年3月12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发作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逝世。
李某回家后,帮助照料老公郭某的葬礼。葬礼完毕后,李某以为离婚判定还没有收效,要求承继郭某的遗产中自己应当分得的部分。但郭某的爸爸妈妈则以为儿媳李某现已与儿子郭某离婚,因而,离婚判定中儿子应得的部分不应由李某承继。两边争执不下,李某遂申述到法院,要求承继老公的遗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后以为,李某与郭某的离婚判定没有收效,李某对老公郭某的遗产与郭某的爸爸妈妈一同享有承继权。
【律师剖析】
本案触及承继开端的时刻问题。《承继法》第2条规则:“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因而,承继开端的时刻应当以被承继人逝世时为准,在本案中郭某的逝世时刻即2005年3月12日。本案中,这就要看李某与郭某的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是否延续到2005年3月12日?焦点是李某与郭某的离婚何时收效。所以,本案表面上看起来是一同承继权胶葛,但深层次上是关于夫妻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核算问题。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从何时起,到何时止,直接联系到依据爱人联系所发作的权力的存在与否。
婚姻联系始于何时?《婚姻法》第8条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契合本法规则的,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获得成婚证,即建立夫妻联系。未办理成婚挂号的,应当补办挂号。”解读这一条文,咱们能够知道,夫妻婚姻联系始于婚姻挂号之日。确认婚姻联系的开始时刻比较简单,没有争议。
可是,关于婚姻联系总算何时,特别是关于离婚的收效时刻的确认,.尤为重要。免除婚姻联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挂号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关于这两种不同的婚姻联系免除方法而言,离婚的收效时刻是天壤之别的。
关于挂号离婚而言,《婚姻法》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有必要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见,挂号离婚的收效时刻,是离婚挂号做出之日即离婚证上载明的日期。
关于诉讼离婚而言,则分为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起上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则:“当事人不服当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刻离婚判定的收效日期为送达之后的十五日,所以,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没有上诉的,夫妻两边婚姻联系停止于判定文书送达之后的十五日,即在判定文书送达时的十五日内,两边仍坚持婚姻联系;第二种状况,关于一审判定夫妻离婚,原被告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的,假如二审法院也判定两边离婚的,应该怎么确认婚姻联系免除的日期呢,现在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未对民事二审判定何时收效做出明确规则,因而存在争议。一种观念以为,二审判定是终审判定,二审判定在宣判后即收效,所以宣判日期为收效日期。依照这种观念,从二审宣判之日起,夫妻婚姻联系停止,在此之前,夫妻两边婚姻联系依然坚持。另一种观念以为,二审判定文书送达后才干收效,因而从二审文书送达之日起,夫妻婚姻联系停止,在送达之前,夫妻两边依然坚持婚姻联系。
咱们以为,第二种观念正确,由于,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法处理相等主体之间胶葛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虽然有国家公权力介入,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仅仅是在当事人私力救助不能处理问题之后,才介入胶葛的处理。民事诉讼应当以维护当事人两边的合法权益为最高主旨,因而,为了更好地处理民事主体间的胶葛,民事诉讼鼓舞当事人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自愿洽谈,特别是关于离婚诉讼而言,直接联系着夫妻两边身份联系,更应尊重和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如处分权的充分行使,规则送达之日起收效,是在离婚诉讼中给予夫妻两边有进一步地自在决议是否承受离婚判定的时机。所以,咱们以为,二审判定收效的时刻,应当以离婚判定文书送达的时刻为准。
本案中,一审判定李某和郭某离婚是在2005年3月2日,该判定文书送达两边是在2005年3月6日,而郭某的逝世是在2005年3月12日,显然是在离婚判定文书送达15日内。因而,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此刻并没有免除。综上,李某对郭某的遗产享有承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