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借款合同展期 担保人责任可能免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4:22
张先生因运营需要向银行告贷25万元,陆先生用自己的一处房产作典当(典当合同三方面未作特别约好)。告贷期一年,自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5日。告贷期限届满,张先生在未经陆先生赞同的景象下与银行签订了展期一年的协议,过后陆先生没有认可这一展期协议。展期届满,张先生仍还不出告贷本息,向陆先生建议担保物权,要求陆先生以典当的房产承当还款职责。陆先生以为告贷合同期限届满,担保职责已革除,其展期协议未征得自己赞同,过后自己也未认可。自己根本就没有典当担保职责,回绝还款。银行在追索无果的景象下,把陆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承当还款职责。 判定: 陆先生典当的房产承当张先生向银行告贷的确保职责。孙悦律师:《中华人民共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权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明确规则“债权人与债款人已主合同实行的期限作了变化,未经确保人书面赞同的,确保期间为原合同约好的或许法律规则的期间。”根据法律规则,张先生在告贷合同届满时未事前征得陆先生的赞同与银行签订了展期还款一年的协议,陆先生作为典当人对原告贷合同满6个月内(即2007年10月5日)前的确保职责不能革除,而还款合同届满6个月后,陆先生的担保职责应当革除。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