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现役革命军人未婚妻非法结婚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21:04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惩办研字第2403号关于与现役革命武士未婚妻不合法成婚问题的请示已收阅。武士婚约应当遭到国家的维护。在处理损坏武士婚约的详细案子时,应根据有关规则的精力,向当事人讲清理由和根据,不能由于维护武士婚约的文件是内部规则,就以为缺少有力根据,而在犯罪分子面前束手无策。 刘剑梅与武士戴凤意的婚约事前既未免除,又与戴怀滨成婚,这是不合法的。在他们成婚前夕,刘的作业单位也曾向戴怀滨说明晰刘是武士未婚妻等情,而戴怀滨不管法令与劝阻,仍与刘成婚,显然是知法犯法。武士揭发后,他又坚持过错无理强辩,故可考虑判处有期徒刑两三年,收监履行。至于他们的不合法婚姻关系,应在寻求武士戴凤意和女方的定见后,再做处理。考虑到他们婚姻关系的既成事实,不要简略地宣告不合法婚姻关系无效,避免引起不良后果,如能教育说服武士免除婚约,则可不用宣告不合法婚姻关系无效。 往后对损坏武士婚约问题,应留意及时发现,事前阻止。避免不合法成婚后,难于处理。 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与现役武士未婚妻不合法成婚问题的请示 (63)闽惩办研字第240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晋江区域中级人民法院来函请示,革命武士未婚妻与人不合法成婚时,底层法院拟按损坏革命武士婚姻问题论处,但当事人提出,中心法制委员会有关婚姻法实施的若干问题与回答第 一 条规则:“订亲不是成婚的必要手续。……一方自愿撤销订亲者,得告诉对方撤销之。”据此,与革命武士未婚妻成婚,并非违法犯罪行为。咱们处理这类问题时,虽有若干维护革命武士婚约的内部指示。可是这些指示均未对外发布,大众如提出不知有此规则,并坚持按法制委员会回答就事时,法院决议依法予以制裁,似缺少有力根据。这类问题,究应怎么处理。 咱们经研讨后以为:中心法制委员会回答第一条是为了保证婚姻自主、对立包揽逼迫婚姻而作出的一般规则,仅适用于一般婚约问题。革命武士婚约问题,是个特别问题,依照婚姻法第 十九 条规则精力,政务院政治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于1951年6月30日的联合告诉,以及62年12月中心政法小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仔细处理损坏革命武士婚姻案子的指示,革命武士婚约应当得到国家法令的维护。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指出,革命武士爱人要求离婚,须得革命武士的赞同,革命武士未婚妻要求撤销婚约,也须得革命武士的赞同,假如有些当事人,确是不知法而犯了法,能够酌情从轻处理。但不管其情节怎么,不合法婚姻关系均应宣告无效,并责令两边不得持续同居,如不听劝阻者,即为知法犯法,应该严肃仔细处理。 此外,可否由最高法院提请中心有关部分,于恰当机遇,发布维护革命武士婚约问题的方针,避免作业被迫。 以上定见是否稳当,请指示。 1963年7月9日 附二:福建省晋江区域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 (63)晋中法刑字第013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院本年以批捕各县报来损坏现役革命武士婚姻自诉案子,对已婚案子比较清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十九条规则作为根据,可是对武士未婚妻婚约的案子状况比较复杂,其中有童养媳,有的是两边爸爸妈妈建议,也有的是自己赞同的,现又没有已揭露发布的法令条款为根据,咱们感到对此类案子有些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欠好答复,如南安县法院报请批捕损坏现役革命武士婚姻一案,武士戴凤意经过两边爸爸妈妈及友人介绍于1961年8月间与被告刘剑梅两边赞同订亲,并互送手表、手帕,往后且有通信联系,可是其时刘有些牵强,故于同年12月就将订亲的手表交还武士家庭,于1962年2月再与被告戴怀滨订亲,同年8月成婚(在成婚前夕刘之作业单位党支部书记有向戴怀滨说过刘是武士未婚妻)。现武士戴凤意提出指控,要求处理,被告戴怀滨也提出刘剑梅已将订亲的手表交还已表明与戴凤意免除婚约,且依照中心法制委员会关于婚姻问题若干回答订亲不是成婚必要手续,我与刘经过成婚登记手续是合法的婚姻,我并无违法,假如是违法,那么违背哪一法令条款。咱们对此类案子处理的根据虽有中心政法小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仔细处理损坏武士婚姻的指示精力,和中心法令委员会、军委总政治部于1951年6月30日的联合告诉,但均没有对外发布,大众不知道,咱们给戴再三教育说上面有指示,他不信,却一向坚持说按婚姻法规则是没有违法,县法院提出戴坚持违法行为,要求逮捕惩办,本院对此类的案子是否能够作坚持违法论,是否能够逮捕惩办不很清晰,希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