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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是否可以弥补当期发生的经营亏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17:47
网友发问:
企业股权出资转让收益能否补偿当期发作的运营亏本后交纳企业所得税?
律师回答: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则:“企业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则,收入中包含转让产业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对产业收入进一步清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产业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股权、债务等产业获得的收入。”因而,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的一个安排部分,是能够减除答应补偿的以前年度亏本后,作为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一起《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条清晰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本,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法令的规则将每一交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交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假如企业存在出资丢失的状况,在没有明文规则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废止之前,对股权出资丢失,仍按118号文件的规则处理,待有新法规出台后再行调整。这仅仅对此种状况的特别规则,并不能阐明出资转让所得不能够与运营盈亏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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