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20:31【关键字】商品房 预售 违约金
【案情简介】
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章某。
2007年12月2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两边签定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好:乙方向甲方购买某路320-312号1层1室,政府同意的规划用处为店肆;上述商品房已具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方法》规则的预售条件,青浦区房子土地管理局已同意上市预售(预售答应证编号:青浦房地(2004)预字0000936号);据甲方暂测该房子建筑面积306.96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24,500元,总价暂定为7,520,520元;乙方的付款方法和付款期限由甲乙两边在附件一中约好清晰;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好的时刻付款,应当向甲方付出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的日万分之三核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的敷衍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践付款之日止,……;合同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好。合同附件一对付款方法和付款时刻进行了约好:付款方法为分期付款,借款方法为商业借款,1、乙方于2007年12月28日与甲方签约,并付首付房款计1,000,000元;2、乙方于2008年1月4日前敷衍房款2,760,520元;3、乙方于2008年1月26日前敷衍出房款计3,760,000元。
合同签定后,被告付出了首期房款1,000,000元;未再付出其他金钱。2008年1月3日,原、被告又签定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对付款期限再次进行了约好,协议载明:因为乙方资金困难,经两边友爱洽谈确认,付款期限改为2007年12月28日首付1,000,000元,2008年2月29日付6,520,520元,逾期按预售合同第七条的约好追查乙方的违约责任,交房时刻为付清总房价款。被告在补充协议约好的时刻内未付其他房款。2008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许诺书,许诺欠原告房款6,520,520元,此款被告许诺在2008年2月29日前付清,逾期乐意按照预售合同规则付出违约金。逾期被告仍未付款。
原告此前因缔造和装潢售楼处欠付被告工程款2,120,142元,故原、被告后洽谈一致同意以此款抵扣上述房款。
原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向原告购买坐落上海市某号一层店肆,并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好:房子建筑面积为306.96元;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24,500元,总房价款为7,520,520元;付款期限为签约首付1,000,000元,08年1月4日付2,760,520元,08年1月26日付3,760,000元;合同一起约好若被告未如期付款,应当向原告付出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三核算。2007年12月28日,被告现已付出了房款1,000,000元。2008年1月3日,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与原告签定一份补充协议,两边洽谈确认2008年2月29日付清购房余款6,520,520元;逾期按照合同的第七条追查被告的违约责任。协议签定后,被告至今未能将购房余款付出给原告。故诉请判令:1、被告付出原告购房款6,520,520元;2、被告按约付出违约金(自2008年3月1日起计至2008年11月26日,以未付款4,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取);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当。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说因被告替原告缔造房子,建造工程款为2,120,142元,两边洽谈一致同意抵扣,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付出购房款4,400,378元;2、被告付出违约金356,4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章某辩称:被告乐意付出购房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贰言,对抵扣房款也没有贰言,关于违约金由法院进行确定。
【裁判关键】
经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的表明,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为合法有用,原、被告两边均应严厉按照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合同约好了被告的付款责任和付款时刻,被告应当如期付出房款。被告逾期付出房款,现已违背了合同约好,应当按照合同约好向原告承当违约责任。原、被告两边洽谈一致,以被告对原告的债款抵充债款,此系原、被告两边对自己权力的处置,法院予以允许。原告建议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被告按照合同约好应当付出的数额,此系原告对自己权力的处置,法院也予以允许。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榜首百零七条、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百五十九条之规则,判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