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财产经过两年后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09:00
《承继法》第八条,承继权胶葛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承继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侵略之日起核算。可是,自承继开端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承继权胶葛的诉讼时效是二年,那么以下事例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甲某有兄弟乙某、丙某,甲某父亲2003年逝世,留下一栋房子(登记在甲某的父亲和母亲名下),2006年甲某母亲把房子过户给了甲某,2009年,乙某和丙某向甲某要求切割房子,甲某以为,父亲逝世现已通过2年,甲某一向跟母亲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居住在外地的乙某和丙某无权要求分房。
实际上,乙某和丙某是有权要求切割房子的,而且乙某和丙某的请求权也没有通过诉讼时效,究其原因,本案实质上是一个物权胶葛而非承继胶葛。
律师剖析:
父亲逝世的时分,甲某、乙某、丙某以及母亲就视为承继了各自应得的房子比例了(承继产业不需要特意向其他承继人表明自己要参加承继)。不论乙和丙有没有住过这个房子,有没有提出要求要分房,他们在法律上现已承继了该房子的一部分(甲占八分之一,乙占八分之一,丙占八分之一,母亲占八分之五)。本案并不存在承继的争议。
后来母亲把房子过户给甲是有问题的,因为房子并不是母亲一人独有的,所以母亲不能私行把房子过户给他人,也就是说,乙和丙此刻仍然各自占有房子的八分之一,乙丙对该房子的请求权归于法律上的物权请求权,本案的胶葛归于无权胶葛。因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则,不论过多少年,乙和丙都有权要求切割房子或许给付房子折价款。
承继权胶葛的诉讼时效是二年,那么以下事例中是否过了诉讼时效呢?
甲某有兄弟乙某、丙某,甲某父亲2003年逝世,留下一栋房子(登记在甲某的父亲和母亲名下),2006年甲某母亲把房子过户给了甲某,2009年,乙某和丙某向甲某要求切割房子,甲某以为,父亲逝世现已通过2年,甲某一向跟母亲居住在父亲留下的房子里,居住在外地的乙某和丙某无权要求分房。
实际上,乙某和丙某是有权要求切割房子的,而且乙某和丙某的请求权也没有通过诉讼时效,究其原因,本案实质上是一个物权胶葛而非承继胶葛。
律师剖析:
父亲逝世的时分,甲某、乙某、丙某以及母亲就视为承继了各自应得的房子比例了(承继产业不需要特意向其他承继人表明自己要参加承继)。不论乙和丙有没有住过这个房子,有没有提出要求要分房,他们在法律上现已承继了该房子的一部分(甲占八分之一,乙占八分之一,丙占八分之一,母亲占八分之五)。本案并不存在承继的争议。
后来母亲把房子过户给甲是有问题的,因为房子并不是母亲一人独有的,所以母亲不能私行把房子过户给他人,也就是说,乙和丙此刻仍然各自占有房子的八分之一,乙丙对该房子的请求权归于法律上的物权请求权,本案的胶葛归于无权胶葛。因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2年的规则,不论过多少年,乙和丙都有权要求切割房子或许给付房子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