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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别人名子签合同合同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1:37
在商业开展的如火如荼的今日,也有许多的违法分子会使用当事人的一些缺点进行欺诈。比较典型的便是合同欺诈罪了。比如说用别人姓名签合同就会构成合同欺诈罪。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事例简介: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安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初中文化,农人,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合同欺诈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拘捕。现羁押于依兰县榜首看守所。
依兰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依检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合同欺诈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宁岩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与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安某某得知依兰县团山子乡政府邻近欲拆迁,因资金短缺,便找到依兰县依兰镇居民曹某某,曹某某以人民币430000元购买了该地一幢二层楼,安某某以为曹某某与哈尔滨鑫基实业有限公司商谈拆迁协议一事为名,将该楼的房产证拿走,因保管不善其将房产证丢掉,后其找人制作假房产证二份。2012年11月21日,被告人安某某持假房产证、假房子买卖协议书与哈尔滨鑫基实业有限公司签定了拆迁协议。同年12月,哈尔滨鑫基实业有限公司按拆迁协议给安有财置换了房子。2013年6月,哈尔滨鑫基实业有限公司在拆迁该二层楼时,被房子所有人曹某某发现并报警。经依兰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安某某骗得房产价值813894.80元。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将所骗房产偿还曹某某。被告人安某某于2014年7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依兰县依兰镇捕获。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根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法事实清楚,根据的确、充沛,应当以合同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罪的处分规则: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安排、领导以推销产品、供给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以交纳费用或许购买产品、服务等方法取得参与资历,并依照必定次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许直接以开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许返利根据,诱惑、钳制参与者继续开展别人参与,骗得资产,打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以上便是小本给我们介绍的有关合同欺诈罪的规则了。由于合同欺诈罪仍是比较常见的一种罪名了,如果说我们自己或许是周围的人在签定合同的时分必定要警觉违法分子的这种违法。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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