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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与主犯的定罪量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2:50
咱们都知道劫持与掠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咱们知道掠夺罪从犯与主犯的科罪量刑,这个问题信任我们都想知道,也请我们不要明知故犯,做一个好公民,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掠夺罪从犯与主犯的科罪量刑这个问题整理了一下内容。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则,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或许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 主犯包含两类:一是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即违法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即除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违法中对共同违法的构成、施行与完结起决议或重要效果的违法分子。违法分子是否起首要效果,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归纳判别。对主犯的确定,应以共监犯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则为绳尺,不能恣意扩展或许缩小主犯的规模。 关于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即除了对自己直接施行的详细违法及其成果承当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违法方案所犯的悉数罪过承当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关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违法方案(集团违法成心)所施行的罪过,不承当刑事责任。 关于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状况处分:关于安排、指挥共同违法的人,应当依照其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关于没有从事安排、指挥活动但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人,应按其参与的悉数违法处分。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从犯包含两种人:一是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的违法分子,即对共同违法的构成与共同违法过为的施行、完结起次于主犯效果的违法分子;二是在共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的违法分子,即为共同违法供给有利条件的违法分子,通常是指协助犯。从犯是相关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违法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或许建立共同违法。在共同违法中,只要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要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或许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悉数违法承当刑事责任,但依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28条的规则,胁从犯是被钳制参与违法的人,即在别人要挟下不彻底自愿地参与共同违法,并且在共同违法中起较小效果的人。假如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钳制而参与共同违法,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施行违法过为,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则不宜确定为胁从犯。因为胁从犯是共监犯的一种,具有违法成心与违法过为,故行为人身体彻底受强制、彻底损失毅力自在时施行的某种行为,以及契合紧迫避险条件的行为,不建立胁从犯。 关于胁从犯,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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