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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承租的房屋 离婚时使用权如何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8:03
根本案情:张某(男)与刘某某(女)系两小无猜,两人爱情并于1993年挂号成婚,婚后两边一起寓居在男方于1991年承租的单位公房,是一套小两居,面积大约45平方米,承租人为张某。1995年,两边生一女儿叫张影。2002年,张某从单位下岗后,无所事事,感染上了酗酒的不良嗜好,每天喝醉后就骂骂咧咧,还回家摔东西、打孩子,搞得家庭气氛严重。2007年,刘某某深恶痛绝,总算以夫妻感情不好为由向法院申述,青岛维情婚姻咨询有限公司应女方托付代理了此案,要求孩子归原告女方抚育,男方承当抚育费,并切割两居室房子一人一间供寓居。男方称房子是分给他的,因而不同意切割现住宅的运用权。
事例剖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后夫妻两边一起承租的房子运用权离婚时怎么切割?
住宅是婚姻中比较灵敏的问题,跟着我国房改方针的施行,大部分公房早已由承租人经过房改买下,但仍有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还在租房。一起运用、承租公房的夫妻一旦离婚,不可避免地会触及对公房由谁运用、承租问题的处理。为处理此问题,最高人院1996年发布了《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对夫妻一起寓居的承租公房的处理问题作出详细规则。依据该司法解释,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离婚后,两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三)一方婚前告贷出资建房获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四)婚后一方或两边请求获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而获得房子承租权的;(六)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房子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 (八)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对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按照下列准则予以处理: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男女两边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照料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照料无过错一方。人民法院在详细处理时,应当依据房子的实际状况区别对待:如可将房子离隔由两边别离寓居;或经洽谈将公房另行互换两处面积较小的公房别离寓居;或由一方承租公房,承租方给另一方处理住宅问题或给予恰当的补偿等。
本案两边的状况契合上述规则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两边对该房均可承租。因为该房面积较大,正好是两居室,终究法院判定,孩子由女方刘某某直接抚育,依据照料女方和子女的准则,将较大的一间判归女方承租运用,别的一间由男方承租运用,而且每月付出子女抚育费500元,两边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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