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际贸易各组术语的特点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05:03

各组买卖术语的不同特色
一、E组买卖术语
按E组的EXW这一买卖术语达到的买卖,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内买卖。因为卖方是在本国的内地完结交货,其所承当的危险、职责和费用也都局限于出口国内,卖方不用干预货品出境、入境及运送、稳妥等事项,由买方自己组织车辆或其他运送工具到约好的交货地址接运货品,所以,在卖方与买方达到的契约中可不触及运送和稳妥的问题。并且,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则,卖方一般无责任供给出口包装,也不担任将货品装上买方组织的运送工具。假如签约时已清晰该货品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则,卖方则应按规则供给契合出口需求的包装。假如两边约好卖方要承当将货品装上买方组织的运送工具的责任,则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清晰的规则。但国际商会在《2000公例》的导言中指出,人们认为抱负的是依然保存EXW条件下卖方责任最小的传统准则,其意图是适用于那些卖方不愿意承当任何装货责任的状况。
因为在EXW条件下,买方要承当过重的责任,所以对外成交时,买方不能只是考虑价格低廉,还应仔细考虑或许遇到的各种危险以及运送环节等问题,要权衡利弊,留意核算经济效益。别的,按这一术语成交,买方要承当处理货品出口和进口的清关手续的责任,所以还应考虑在这方面有无困难。假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处理出口和进口手续,则不该选用这一术语成交。
二、F组买卖术语
F组中包含的三种买卖术语FCA、FAS和FOB,它们在交货地址、危险区分边界以及适用的运送方法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它们也有相同之处,其共同点是按这些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担任将货品按规则的时刻运到两边约好的交货地址,并按约好的方法完结交货。从交货地址到意图地的运送事项由买方组织,运费由买方担负。买方要指定承运人,缔结从交货地至意图地的运送合同,并告诉卖方。可见,按这些术语达到买卖,卖方承当的费用在交货地址跟着危险的搬运而相应地搬运给了买方。别的,依照《2000公例》的解说,选用这三种买卖术语成交时,均由卖方担任货品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担任货品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因为按F组术语成交时,卖方担任在交货地址提交货品,而由买方组织运送工具到交货地址接运货品,所以,怎么做好船货的联接作业至关重要。为了防止因货等船或船等货而形成当事人的丢失,卖方和买方之间应加强联络,将备货和派船的状况及时告诉对方,遇到问题加强洽谈,妥善解决。
三、C组买卖术语
C组买卖术语中的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危险区分均以船舷为界,适用于水上运送方法;CPT和CIP则是在约好地址向承运人交货,危险区分以货交榜首承运人为界,适用于各种运送方法。但它们同为一组也具有共同之处,那就是卖方在约好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还要担任处理货品从装运港(地)到意图港(地)的运送事项,并承当相关费用,因按本组术语成交,货价构成要素中都包含运费,故国际商会在《2000公例》的导言中称本组术语项下“首要运费已付”。当然,其间的CIF和CIP下,卖方还要担任处理货运稳妥,并承当稳妥费用。因为卖方承当的危险依然是在装运港(地)交货时搬运,所以,不该将它们看作是到货合同。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