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分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9:341.行政行为以其目标是否特定为规范,分为笼统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笼统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目标施行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包含行政立法,决议,指令等;详细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目标施行的行为.如详细行政处罚决议,行政强制执行等.
2.行政行为以受法令规范拘谨的程度为规范,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在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对其规模,条件,规范,方法,程序等做了详细,详细,清晰的行政行为.自在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令规范仅对行为意图,行为规模等做一些原则性规则,而详细的条件,规范,起伏,方法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挑选,决议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已有无法定方法要求为规范,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指法令规则有必要以某种方法或方法进行的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令未规则必定详细方法,而答应行政机关自行挑选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其发动是否需求行政相对人先行恳求为规范,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恳求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有无约束条件为规范,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规范,分为授意行政行为与晦气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