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罪名及司法解释评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04:36自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公布以来,关于该解说的争议不绝于耳,怎么正确地了解刑法133条及其司法解说,关于保护法制一致,保护法制威望具有严重意义。
一、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新刑法133条规则:“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或许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行较为详细的表述了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及其客体,仅凭此,还难以精确了解该罪,根据该条文剖析可得出以下定论,其构成要件分为两个方面:根本违法的构成要件和加重违法的构成要件。
(一)根本违法的构成要件,表现在本条文的前段,即: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其表现的根本违法构成如下:
1.客体,本罪的客体表现为交通运输办理次序及严重的公私产业安全,及公民的生命安全。这些与交通运输行为密切相关,统称为公共安全,此处无争议。
2.主体,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从立法本意来看,为从事机动车辆交通运输的人员,有学者以为,本罪主体可扩展至非机动车辆,如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1],其理由是这些进入公共道路上的非机动车辆的周围同样是很多的行人和车辆,且相当多的交通事端都直接或间接地与非机动车辆有关。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罪的立法本意是对违背交通法规的机动车辆驾驶员予以惩戒,而不是但凡危及安全的车辆皆由本罪调整,像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等其自身的危险性,一是远远小于机动车辆,二是即便发作交通事端,仍能够以过错致人逝世罪,加以点评。彻底没有必要硬拉入交通肇事罪加以处理,此种了解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准则,实不足取。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致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严重公私产业遭受丢失,详细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剖析:
(1)行为人有必要具有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的行为,即标准违背性,应是本罪的前提条件,这儿的交通运输办理法规主要是指确保公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令法规,如,《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运输安全办理法令》、《内河避撞法令》等。需求阐明的是,因为新刑法规则了严重飞翔事端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端罪,故有关铁路及航空的法规不会成为本罪建立的前提条件,应予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