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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7 07:11
对适用原定见开庭审理的案子,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申述书后,问询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定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赞同适用原定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或许导致的法令结果。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赞同适用原定见进行审理的,能够对详细审理方法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能够不再就申述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提问能够简化或许省掉。
(三)控辩两边对无贰言的依据,能够仅就依据的称号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阐明。合议庭经承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贰言的,能够当庭予以认证。
关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依据,控辩两边有贰言的依据,或许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依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两边首要环绕确认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争辩。
第八条适用原定见审理案子,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实在保证被告人的诉讼权力。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十条对适用原定见审理的案子,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原定见审理案子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原定见规则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决议不再适用原定见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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