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尸体处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3:17法医学尸身解剖限于活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法学院系附设的法医科室实施。凡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触及刑事案件,有必要通过尸身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身。
2.急死或忽然逝世者。
3.触及烈性流行症逝世和法令问题有关的尸身。
医疗纠纷法医学尸身解剖,应挂号下列事项:
1.尸身编号、名字、性别、年纪、原籍;
2.尸身来历;
3.解剖原因;
4.临床确诊;
5.解剖时刻、地址;
6.解剖人员名字;
7.解剖后确诊;
8.解剖陈述日期;
9.补白。
医疗纠纷尸身解剖后,死者家族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尸身送火葬场火化。关于不进行尸身解剖或家族不同意进行尸身解剖的尸身,家族不得将尸身强行留置在医疗部位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院或病房等处。死者家族接到医疗单位患者逝世告诉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身移交火葬场。尸身在太平间的放置时刻,夏、秋时节不得超越四十八小时,冬、夏日不得超越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身,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同意,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逝世证后,由医疗单位将尸身移交火葬场。尸身送至火葬场后的全部费用,一概由死者家族担负。
流行症患者的尸身,医疗部分做特别处理后,有必要及时火化。
医疗部分呈现医疗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任何人托言医疗事故而停尸挟制,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应遭到法令保护。对聚众闹事,破坏公物,打骂医务人员,影响正常医疗作业次序者,应进行严厉批判教育,形成结果者由公安、司法部分依法处理。
留意存在的问题:
1.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属行政法规,法令边界不清,对刑事责任缺少清晰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少法令效力,对严峻的医疗过失没有清晰规定,使死者家族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发作置疑,经济补偿不尽合理,医学与法令紧密结合不行,往往各自着重各自的特别性,处理时易形成紊乱。
2.程序不清,手续不全,盲目作业 ,遇有扎手的医疗纠纷时,医院和处理人员往往不知所措,不知怎么处理。现在,尽管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都有专人处理医疗纠纷,也屡次训练,但由于经办人员频频替换,对尸检作业程序不清,单个单位甚至不了解尸检作业所需手续,致使发作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分陈述,和擅自检尸(未遂)的不事情。
3.资金不足,影响病理科的建造和展开。现在,各医院病理科场所狭小,设备陈旧,条件较差,难以习惯尸检作业的正常展开。而医院也无力在短期内投入很多经费,更新设备,改进作业条件,使得病得科的建造和展开遭到影响,也直接影响尸检作业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