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是否有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0:30
交通闯祸罪中有关非交通运输人员的主体争议
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建议但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包含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全部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详细包含:
1.直接操作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
2.直接操作各种交通设施的事务人员;
3.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所谓“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
1.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
2.暂时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作业,正准备获得合法手续的人员;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暂时被指使或自动承当交通运输作业的人员;
4.为了确保首要工作的进行或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正常日子而驾驭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
可是,应当留意的对错交通运输人员有必要是在从事正常的交通运输过程中闯祸的,才构本钱罪。所谓“正常的交通运输”,是指对社会有利的,至少是无害的交通运输活动,不包含驾驭机动车辆进行偷盗、掠夺、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违法活动以及那些偷开轿车进行取乐等对社会有害无益的行为,这些从事非正常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
该建议把一般主体分为两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包含:交通工具驾驭人员、交通设施操作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交通运输指挥人员,但未考虑其他人员或许因违章行为作用于交通工具,形成交通事故的状况,依然有欠全面,难以精确表现立法修正精力。一起,将交通运输活动限定为“正常的交通运输”,与司法实践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也影响了刑法冲击交通闯祸罪的正常适用。
在理论界也有学者建议但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能够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包含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所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是指全部从事交通运输事务,同确保交通运输安全有直接关系的人员,而不是泛指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人员。详细包含:
1.直接操作各种交通工具的驾驭人员;
2.直接操作各种交通设施的事务人员;
3.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
所谓“非交通运输人员”是指:
1.没有合法手续,却从事正常交通运输的人员;
2.暂时没有合法手续,但为了从事交通运输作业,正准备获得合法手续的人员;
3.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暂时被指使或自动承当交通运输作业的人员;
4.为了确保首要工作的进行或保持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正常日子而驾驭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
可是,应当留意的对错交通运输人员有必要是在从事正常的交通运输过程中闯祸的,才构本钱罪。所谓“正常的交通运输”,是指对社会有利的,至少是无害的交通运输活动,不包含驾驭机动车辆进行偷盗、掠夺、流氓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违法活动以及那些偷开轿车进行取乐等对社会有害无益的行为,这些从事非正常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违法主体。
该建议把一般主体分为两类: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详细包含:交通工具驾驭人员、交通设施操作人员、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交通运输指挥人员,但未考虑其他人员或许因违章行为作用于交通工具,形成交通事故的状况,依然有欠全面,难以精确表现立法修正精力。一起,将交通运输活动限定为“正常的交通运输”,与司法实践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也影响了刑法冲击交通闯祸罪的正常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