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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再生育审批程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8:51

伊春市再生育批阅程序
【处理安排】 户籍地点地县(市)、区、林业局人口计生局再生育批阅领导小组
【处理地址】 女方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林业局人口计生局电话
【处理条件】 依法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距离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两边均为归国华侨或许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久居的;
(二)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女孩或许夫妻两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要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的病残儿判定安排判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以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契合本项规则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距离约束);
(五)特殊状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同意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存案;
(六)少数民族的生育:夫妻两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距离不得少于四年。夫妻两边均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
(七)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康复生育能力的,能够生育一胎子女(契合本项规则要求生育的不受生育距离约束);
(八)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许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能够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距离不得少于四年。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九)在小城镇建设中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夫妻,能够在两年以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则;
注:晚育的夫妻契合再生育规则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距离的约束;
【所需资料】 请求再生育的夫妻,除夫妻两边应当向批阅机关出示身份证、户口、成婚证书和第一个(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外,还应当出示下列佐证资料:
1、契合第(一)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侨务部分出具的证明资料;
2、契合第(二)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夫妻两边的《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荣耀证》和地点单位(或村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资料;
3、契合第(三)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夫妻两边地点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资料;
4、契合第(四)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夫妻两边地点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资料,以及由地点市(行署)计划生育部分统一安排的判定小组出具的判定成果;
5、契合第(五)项规则的,应当出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出具的证明资料;
6、契合第(六)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夫妻两边地点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和户籍地点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资料(1982年四普身份);
7、契合第(七)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在民政部分处理的收养手续,以及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不孕(育)症的确诊书和地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资料;
8、契合第(八)项规则的,应当出示夫妻两边地点单位或(村、居委会)、主管单位(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资料,以及成婚证书和离婚判定(协议)书;
9、契合第(九)项规则的,应当出示有关部分供给的关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不超越两年的证明资料。
【处理程序】
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的请求,填写《再生育批阅表》,供给有关证明资料。
女方户籍地点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对请求人的天然、婚姻等状况的真实性,及有关证明资料是否完全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地点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批阅。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不合格的理由。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分应当自请求人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准予生育的答复,并发给《计划生育证》;对不契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不予同意的理由。
【办结时限】 一个月内,需要做病残儿判定的,批阅时刻按规则履行。
【处理根据】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 《黑龙江省再生育批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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