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5:07
发布部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使行政补偿案子审理作业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行政机关合法、精确、公平、及时地审理补偿案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补偿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补偿案子(以下简称补偿案子),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时,受害人依法请求国家补偿的案子。 第三条 审理补偿案子有必要做到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正确,契合《补偿法》及本规则的程序。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作业人员的职权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承认违法,补偿恳求人要求补偿的,由《补偿法》第七条规则的补偿义务机关统辖。 第五条 补偿义务机关审理补偿案子,由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组织承当详细作业。没有行政复议责任的补偿义务机关审理补偿案子,由本机关担任政府法制作业的组织承当详细作业。未设政府法制组织的补偿义务机关审理补偿案子,由本机关指定的组织承当详细作业,可是不得指定引起该补偿案子发作的组织承当。 第六条 补偿义务机关根据本规则第 五条确认的详细审理补偿案子的组织,对外运用(或许与原组织称号一起运用)“××人民政府(或部分)行政补偿审理办公室”的称号。其主要责任是:(一)受理并查看补偿恳求;(二)查看被以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并就此提出定见;(三)对依法应当补偿的案子,提出详细补偿方法和补偿标准;(四)了解、研讨行政补偿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向本机关领导提出改善行政法令作业的主张。 第七条 补偿恳求人向补偿义务机关要求补偿的,应当按照《补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则提出请求。 第八条 补偿义务机关受理补偿案子,应在收到补偿请求书之日起10日内对补偿请求进行查看,并别离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契合法定条件的,决议受理,并以补偿义务机关的名义向请求人发送受理告诉书。(二)对请求书不契合要求或许资料缺乏应弥补有关资料的,应以行政补偿审理办公室的名义将请求书发还恳求人,期限补正。补正后决议受理的,以收到补正后请求书之日为收到请求日期。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请求。(三)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以补偿义务机关的名义判决不予以受理,并将不予受理判决书发送请求人。 第九条 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补偿审理办公室对按照《补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则,需求立案处理的案子,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立案。 第十条 补偿案子调查取证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案子承办人员参与。下列根据经查验现实后,可作为确定现实的根据:(一)行政机关职权行为所根据的法令、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二)书证;(三)证据;(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请求人陈说;(七)现场勘验笔录;(八)查验,检定或许鉴定结论。 第十一条 案子承办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查看,能够根据需求约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并告诉请求人参与;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与的,承办人员记录在案,不影响勘验查看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