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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明确放弃房屋权利者对该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1:52

【关键字】公房 产权房 一起共有 改变挂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胜军
陈胜军、刘嘉原系夫妻联系,1998年10月16日,陈胜军单位分配了系争房子,在《租借公房凭据》上清晰承租人为陈胜军,申报户口为陈胜军、刘嘉二人。2000年8月刘嘉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状中刘嘉清晰表明离婚后其寓居天津市,系争房子由陈胜军寓居。在该案的审理中,陈胜军单位进行了房改,2000年10月27日陈胜军与出售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宅出售合同》,按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购买系争房子的产权,在购房人一栏处填写了陈胜军和刘嘉二人。2001年2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0)杨民初字第4161号民事断定,准予陈胜军、刘嘉离婚;各人处的产业归各人一切;系争房子由陈胜军租借运用;离婚后,刘嘉自行解决住宅。2001年9月陈胜军领取了系争房子的产权证,在该产权证上注明产权为陈胜军、刘嘉一起共有。后陈胜军要求刘嘉帮忙处理房产过户手续,但遭刘嘉回绝。陈胜军遂于2007年7月10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承认系争房子产权归陈胜军一切。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断定:一、系争房子产权归陈胜军一切;二、准陈胜军在本断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自愿补偿刘嘉人民币30,000元。
刘嘉不服原审法院断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当事人两边离婚过程中,陈胜军隐瞒了房改这一严重现实,致使刘嘉过错地作出了抛弃系争房子租借权的意思表明。系争房子办出的产权证中载明陈胜军、刘嘉为系争房子共有人,故应为陈胜军、刘嘉共有,恳求依法改判,驳回陈胜军在原审中的诉讼恳求。
被上诉人陈胜军辩称,系争房子是陈胜军单位分配的公房,在离婚诉讼期间,适逢陈胜军单位进行房改,因为最初单位将系争房子分配给陈胜军、刘嘉一起运用,故单位在会集处理公有住宅出售事宜时必须将陈胜军、刘嘉均列为系争房子的共有人。鉴于在当事人两边离婚过程中刘嘉已清晰作出抛弃对系争房子享有的权力,故系争房子应为陈胜军一人一切。恳求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关键】
法院以为,系争房子挂号在陈胜军、刘嘉名下是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两边婚姻联系没有完毕,但因为在离婚诉讼中,刘嘉已清晰表明抛弃对系争房子的权力,两边离婚后系争房子的性质由公房变为产权房,故刘嘉不应再对系争房子享有运用权和一切权。现陈胜军要求承认系争房子归其一切,并自愿补偿刘嘉30000元,与法不悖,应予支撑。刘嘉的上诉恳求和理由,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现实作出的断定正确,本院予以保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断定如下:
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争议焦点】
系争房子是否为原被告一起一切?
【法理剖析】
本案系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房改产权挂号为一起共有的房子的一切权而引发的胶葛,法庭审理首要环绕着系争房子是否为原被告一起一切的断定而打开,因此在剖析该案子时也需求环绕这个焦点来整理头绪:
首要,关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清晰抛弃房子权力的结果断定。
所谓一起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悉数共有产业不分比例地享有相等的一切权。一起共有一般包含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夫妻一起产业联系和个人合伙或许企业之间的一起共有联系。关于夫妻之间一起共有产业的切割,两边均享有相等的处置权,需经两边洽谈一致后方可处理,未经洽谈一致的处置行为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所共有的每一件资产均需两边一起处理,一般是指价值或许重要性较大的资产。假如夫妻一方处置共有产业时,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赞同,过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参加处置而否定处置的法令结果。关于在洽谈过程中,夫妻一方清晰表明抛弃一起共有产业的行为归于自在处置的行为,契合民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准则,法院应当予以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切割时清晰抛弃,但其后又反悔的,违反了民法上的诚笃信用准则,法院对此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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