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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的土地权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7:58
一国有公司因为经营不善,面对关闭。财政小陈地点的百货公司决议与其兼并。在处理各项手续时,小陈产生了疑问:
兼并之后,该家国有公司原有的房子和土地都要转入到百货公司的账面,那么,这种搬运需不需求交纳契税呢?
事实上,为了支撑公司变革的逐渐深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的契税减免方针,其间包含公司兼并、分立过程中减免契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4号)第三条的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根据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兼并为一个公司,且原出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兼并后的公司接受原兼并各方的土地、房子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按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公司土地、房子权属,不征收契税。”
因而,小陈地点公司的这种搬运是免征契税的。
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公司兼并与公司分立,均只适用于新设公司、派生公司与被兼并、分立公司出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如果是出资主体不同的兼并与分立,则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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