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涉案房产是否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2:54深圳银河建生公司诉王宝娥房子确权纠纷案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有用?涉案房产是否共同财产?
(一)【案子概要】
1.判定书字号
一审判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999)深福法房初字第157号
2.诉讼两边:
原告:深圳市银河建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生公司)
法人代表:马健民,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钱元伯,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王宝娥,女,57岁
3.审判机关: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汉胜,署理审判员:李敏通,杨潮声。
4.审结时刻:1999年5月25日
(二)【审理状况】
1.诉辩建议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银河建生电子有限公司于1989年5月16日与深圳市华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堂公司)签定三份《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了华堂公司名下深南中路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住宅,总价款人民币386166元,华堂公司全额收到了建生公司房价款。同日,建生公司向市国上局递送恳求要求处理房地产转让挂号,因被告王宝娥提出异议,国土局未予处理。
1989年9月6日被告(华堂公司法人代表邵有堂之妻)向上步区法院(福田法院前身)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原告侵略其财产权,要求承认华堂公司卖给原告的房产是被告与邵有堂的共同财产,后又撤诉。1991年8月23日被告又以原告与华堂公司员工邓勇民歹意勾结不合法侵吞其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为由诉至法院;该案几经周折,终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与1997年12月17日作出(1997)深中房终字第35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申述。
在诉讼期间,被告于1996年2月25日向市国土局恳求处理上述三套房的产权证,市国土局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同年4月8日给被告不合法核发了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三套房的房产证。1998年4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恳求吊销该房产证的行政诉讼,同年8月12日法院作出了吊销国土局核发的房产证的判定。王宝娥不服判定,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辩称: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是1989年1月我出资购买的,1989年5月9日处理了房产证,其占有运用该房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与原告无关。挂号华堂公司名下的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三套房是我和邵有堂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非房产所有人邓勇民签定的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990年9月2日,国土局主管领导签署检查定见华堂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托付书托付邓勇民处理统建商住楼丁楼23层C、E、F座房产证挂号,但邓勇民又于1989年5月17日于银河建生电子公司处理上述三套房的买卖合同,因为邓地点的单位没有托付他转让房产,故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不能处理房产搬运挂号。1989年5月16日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原告自行假造的,十年前现已被政府权力部分承认违法无效,原告以十年前假造的伪证提出不合法要求,是公开损害别人的合法权力,恳求驳回原告的无理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