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5:30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9-01收效日期:2002-09-01发布部分:福建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闽地税函[2002]125号
三明市当地税务局:你局《关于林木财物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明地税政一[2002]4号)文悉,现批复如下:将乐县营林出资有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128324亩,经评价组织评价,以评价价3279万元人民币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后者未改动林地用处,将人工用材林作为工业原材料运用50年,并对砍伐迹地负有更新造林职责。我局就将乐县营林出资有公司获得的林地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运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的规则:“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的人工用材林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并获得钱银、货品或其他经济赢利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财物’税目中‘转让土地运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假如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出产者用于农业出产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002号)规则,可免征营业税。”因而,将乐县营林出资有限公司将人工用材林转让给将乐县腾荣达林业有限公司用于林业出产,归于农业出产领域,对该公司获得林地转让收入予以免征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运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8月1日
国税函[2002]700号福建省当地税务局:你局《关于林地运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2000]52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单位和个人将其具有的人工用材林运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获得钱银、货品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财物”税目中“转让土地运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假如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出产者用于农业出产的,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告诉》(财税字[1994]002号)规则,可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