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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及补偿相关法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2:49

2016年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令方针关键解读:
1、什么是农村土地征收?
农村土地征收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由法定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损失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准则。需求阐明的是,“公共利益”应当需求公共界定,不能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相提并论!
2、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应当契合哪些规则?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契合规则的,不得同意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第二十条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一)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二)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其间,弥补犁地计划由同意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人民政府在同意农用地转用计划时一起同意。(三)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征用土地计划经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按详细建造项目别离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弥补犁地计划,依照前款规则的程序处理。”
一般来说,触及农用地转建造用地的建造占用土地,应该契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认的农用地转用目标;假如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只要契合一般的条件,还应当契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为施行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大致需求通过三个程序:一是市、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二是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计划进行检查,提出检查定见,报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三是计划经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施行,按详细建造项目别离供地。
【法令方针】《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十九条。
3、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权限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建造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应当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国务院同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造用地规划规模内,为施行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区分批次由原同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同意。在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能够由市、县人民政府同意。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以外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因而,我国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批阅主体有四级:
榜首级是国务院,行使对触及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路途、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造项目、国务院同意的建造项目占用土地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权。
第二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使国务院、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规模之外的土地转用批阅权。
第三级是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的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转用批阅权。
第四级是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相应的已同意的农用地转用规模内的详细建造项目用地转用批阅权。
【法令方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4、农村土地征收批阅手续和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批阅手续有什么联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则,“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其间,经国务院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同意权限内同意农用地转用的,一起处理征地批阅手续,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超越征地同意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榜首款的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
在我国,征收农用地有必要先行处理农用地转用批阅,因而农村土地征收批阅需求以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的批阅通过为条件。要征用农村土地,上述两个批阅均应取得允许方可进行。别的,为了简化程序,相应的农用地转为建造用地批阅权和征地批阅权由同一批阅主体行使时,两个批阅手续应一起处理,不再另行处理征地批阅;假如上述相应的两个批阅权归属于不同的批阅主体,则应按法令规则另行处理征地批阅手续。
【法令方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5、土地征收的批阅权艰是怎么区分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同意:(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犁地超越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越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则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务院存案。……”
依照该规则,我国土地征收的批阅主体有两级:一级是国务院,国务院行使对基本农田、超越35公顷的犁地和超越70公顷的其他土地征地批阅权。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行使上述三项规则之外的批阅权,一起批阅有必要报国务阮备栗。
【法令方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6、详细建造项目需求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土地,而且触及农用地的,应契合哪些规则?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三条规则,“详细建造项目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请求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内的国有建造用地。动力、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造项目确需运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城市建造用地规模外的土地,触及农用地的,依照下列规则处理:
建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证明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对建造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检查,提出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可行性研究陈述报批时,有必要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建造项目用地预审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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