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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08:28
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当事人在缔约的进程中,合同的当事人有对合同作出阐明的职责,对合同进行阐明是为了合同的另一方了解合同的内容,那么缔约过失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差异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缔约过失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差异是怎样的
(一)发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职责是在缔结合同中根据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吊销的景象而发生的职责;而违约职责则只能发生于已收效的合同,合同已收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好的职责实行,对约好职责的违反,债务人应承当违约职责,因而,违约职责发生的根据是合同职责。
(二)职责维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职责准则在准则设立上开端便是为了维护缔约两边从开端触摸、商量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吊销时两边之间为此而构成一种特别的信任联系,并根据这种特别的信任联系希望经过合同的缔结、实行去完成合同意图进程中发生的信任利益。
(三)所谓信任利益是指当事人信任其与对方签定有用合同而发生的利益。关于信任利益的丢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当缔约过失职责;若无缔约过失职责准则,则难以树立对信任利益的维护准则,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任利益失掉法令维护。而违约职责则重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实行利益,所谓实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收效,实践实行后所取得的利益。
(四)职责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职责具有法定性,它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而发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发生,而且缔约过失职责的职责方式也是法令规则,即赔偿丢失,当事人不能恣意挑选。而违约职责具有约好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准则的表现,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违约职责的方式,约好违约金及赔偿丢失的数额、核算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进程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一)假借缔结合同,歹意进行商量;
(二)成心隐秘与缔结合同有关的重要现实或许供给虚伪状况;
(三)有其他违反诚笃信用准则的行为。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缔约过失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差异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缔约过失职责与违约职责的差异包含发生的根据不同、职责维护的利益不同、职责的性质不平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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