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账务上处理先征后退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22:03【问】履行新管帐原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当地所得税(企业的当地所得税履行先征撤退),请问此款计入“经营外收入——政府补助”仍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现在“财会[2000] 3号”或“财会[2001]43号”是否有用
【答】咱们以为问题所述状况以计入经营外收入为宜。
按财政部《关于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00] 3号)规则,依照国家规则施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践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施行〈企业管帐准则〉及其相关原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则,公司依照规则施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践收届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利公积或本钱公积。
而《企业管帐原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使用攻略的规则精力,税收返还即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采纳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归于以税收优惠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归于政府补助。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含直接减征、免征、添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方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供给财物,不作为本原则标准的政府补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一般归于与损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规则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今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取得时确以为递延收益,在承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经营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作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经营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经营外收入”。
到现在没有见到“财会[2000] 3号”以及“财会[2001]43号”失效的明确规则,但其制定的原则和准则环境现已发作了较大改变,不能简略地根据、适用。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说所得税先征撤退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享用的所得税减免,而问题所述当地性优惠政策不属此规模,所以不能简略依照这两个文件规则处理,而更适宜选用政府补助管帐原则规则的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