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判决文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0:33
物业公司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之后两边都应该按合同的约好实行,如物业公司要为业主供给优质的物业服务,业首要按时交纳物业办理费用。假如物业公司与业产呈现胶葛的能够经过洽谈或许诉讼的方法处理,那么物业合同胶葛判定文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667号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a,实行董事。
托付署理人代a,男,系该公司职工。
托付署理人徐a,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a,女,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a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代a、被告周a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间签定房子办理协议约好由原告对被告地点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被告每月每平方米付出0.50元物业办理费。被告房子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办理费33.40元。原告于2010年3月退出对被告地点小区的办理。然被告自2008年1月起未再付出物业办理费,原告屡次追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出该期间的物业办理费计901.8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00元。
被告周a辩称,其是该小区B室业主,于2000年4月入住该小区。因在139号601室业主在房门口建立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其正常的日子,故其在刚入住时就曾要求原告与601室进行和谐,但原告没有任何回复。2007年,原告向其追讨物业办理费,其再次要求原告对此事进行和谐,原告许诺会与601室和谐,被告为此一次性缴清了欠付了几年的物业办理费。然原告收取物业办理费后并未实行其许诺。被告以为,原告作为一个物业办理企业,其应对邻里之间的胶葛进行和谐,并将和谐的成果奉告被告,以便被告能经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处理邻里间的胶葛,现原告未尽物业办理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定见弥补陈说如下,在其办理期间被告未曾向其反映601室的违章建立问题。假如被告有所反映,其亦只能将此状况报送居委会和房管办,其并无强制601室撤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6日,原告(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业主大会(甲方)签定《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约好:甲方托付乙方为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托付办理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办理事项包含房子建筑共用部位的保护、保护和办理,共用设备设备的保护、保护、运转和办理,公共绿地的保护与办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秩序等。物业服务费收费规范为:商品房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售后公房每套每月15元,使用权房按上海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办理费的,乙方能够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期满后,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向未发生,原告实践为该小区供给物业服务至2010年3月31日。
另查明,被告周a系该小区B室的业主,其房子为产权房,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被告自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未交物业办理费。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资料所证明。
本院以为,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业主大会签定的《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承认。原告在对小区施行了物业办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向业主收取物业办理费。被告周a作为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办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办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恳求,尽管契合合同的约好,但考虑到被告未付物业办理费确系事出有因,故对该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周a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起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办理费901.2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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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667号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a,实行董事。
托付署理人代a,男,系该公司职工。
托付署理人徐a,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周a,女,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a物业服务合同胶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霞适用简易程序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托付署理人代a、被告周a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间签定房子办理协议约好由原告对被告地点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被告每月每平方米付出0.50元物业办理费。被告房子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办理费33.40元。原告于2010年3月退出对被告地点小区的办理。然被告自2008年1月起未再付出物业办理费,原告屡次追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付出该期间的物业办理费计901.8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100元。
被告周a辩称,其是该小区B室业主,于2000年4月入住该小区。因在139号601室业主在房门口建立的违章建筑严重影响其正常的日子,故其在刚入住时就曾要求原告与601室进行和谐,但原告没有任何回复。2007年,原告向其追讨物业办理费,其再次要求原告对此事进行和谐,原告许诺会与601室和谐,被告为此一次性缴清了欠付了几年的物业办理费。然原告收取物业办理费后并未实行其许诺。被告以为,原告作为一个物业办理企业,其应对邻里之间的胶葛进行和谐,并将和谐的成果奉告被告,以便被告能经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处理邻里间的胶葛,现原告未尽物业办理的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定见弥补陈说如下,在其办理期间被告未曾向其反映601室的违章建立问题。假如被告有所反映,其亦只能将此状况报送居委会和房管办,其并无强制601室撤除违章建筑的执法权。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26日,原告(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业主大会(甲方)签定《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约好:甲方托付乙方为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托付办理期限自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月31日止;办理事项包含房子建筑共用部位的保护、保护和办理,共用设备设备的保护、保护、运转和办理,公共绿地的保护与办理,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共秩序等。物业服务费收费规范为:商品房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售后公房每套每月15元,使用权房按上海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收取租金及服务费用,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办理费的,乙方能够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合同期满后,因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一向未发生,原告实践为该小区供给物业服务至2010年3月31日。
另查明,被告周a系该小区B室的业主,其房子为产权房,建筑面积66.76平方米。被告自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未交物业办理费。
以上现实,有原告供给的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说等依据资料所证明。
本院以为,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平吉二村业主大会签定的《物业办理服务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承认。原告在对小区施行了物业办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向业主收取物业办理费。被告周a作为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办理费,故原告要求被告付出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办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撑。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诉讼恳求,尽管契合合同的约好,但考虑到被告未付物业办理费确系事出有因,故对该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周a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1月起至2010年3月期间的物业办理费901.2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A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恳求。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本判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 *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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