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员工社保费 辞职后诉请仍获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5:34
职工在公司做工并签定劳作合同,公司未交纳其社保险金,职工辞去职务后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作争议胶葛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康兰英补缴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2月19日,原告康兰英进入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8日。2010年2月5日,原告康兰英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去职务,两边正式免除劳作联系。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 2011年2月14日,原告康兰英对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未交纳社保金向劳作监察部门提出告发,劳作监察部门于2011年3月23日向其宣布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因为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违反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兰英恳求裁定,但劳作裁定委员会以原告康兰英超越一年裁定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康兰英的裁定恳求。为此原告康兰英申述,恳求判令被告华宝装修资料有限公司补缴其在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社会保险费属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交纳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原告的该诉请已超越裁定时效,因原告在辞去职务后一年内曾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所以被告的抗辩不符合法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