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5:38
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统辖对应不同的案子,这是国家为了确保每一件诉讼都能得到更好的审理而规则的。下面就让听讼网小编关于法定统辖和专属统辖这两种统辖做一个浅要的剖析,,仅供您参阅与学习,希望能协助到您。
一、法定统辖分为哪几种
1、级别统辖:是指依照必定规范,区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统辖:是指依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子的从属联系所区分的统辖。
品种:
(1) 一般地域统辖。是指依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从属联系所确认的统辖。准则:原告就被告准则
(2) 特别地域统辖(3个合同胶葛,3个侵权,3个海事胶葛,一个收据胶葛)。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消除的法令现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规范确认的联系。
(3) 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些特色案子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统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统辖。
3、协议统辖。又称约好统辖或合意统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子在胶葛发作前或胶葛发作之后,达成协议确认统辖的法院。
(1) 国内协议统辖;
(2) 涉外协议统辖;
二丶专属统辖
专属统辖:是指法令强制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法院统辖,其它法院无权统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统辖。与其他法定统辖比较,专属统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统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统辖与涉外专属统辖。
国内专属统辖的规模如下:
⒈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
⒉因港口作业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统辖。
⒊因承继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承继人逝世时的住所地或首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巨细来确定)统辖。
涉外专属统辖的规模如下: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则,归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统辖的涉外民事案子有:
1.在我国实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胶葛;
2.在我国实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胶葛;
3.在我国实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胶葛。
此外,依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景象发作的案子,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统辖:其一,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作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而因承继遗产胶葛提起的诉讼,景象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统辖对待。
以上便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两种统辖方法,具体的内容,小编现已在上文中进行了论述,有爱好的朋友能够在上文中进行了解。如果您还想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能够咨询咱们听讼网网站的律师,咱们会供给专业的法令服务,耐性为您回答法令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