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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姓名权纠纷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15:07

【案情】 原告A系某公司的股东、董事,在A未参与董事会的景象下,B董事直接在董事会抉择等文件上假造A的签名,致使A变成了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A以为,B的行为是公司职务行为,因而公司未经其赞同而盗用其名字,侵犯了其名字权,要求法院承认上述盗用名字的侵权现实,并要求被告公司撤回相关的工商登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判定】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原告所举的损害名字权的案例,其规模仅限在公司的规模内,盗用名字的行为与公司无直接相关,公司具有运用股东名字的权力,公司运用股东名字并不能发生加害股东个人民事权力义务的法令结果,因而驳回原告诉请。判定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保持一审判决。
企业法令服务网法令顾问分析:
名字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议、改变和运用自己名字并扫除别人干与或不合法运用的权力。所谓盗用名字,是指未经权力主体的赞同或授权,私行以权力主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实践中,企业的股东之间、高层管理者之间彼此盗用名字的现象较为遍及,简单引发有关的法令纠纷。 就本案而言,是公司董事之间私行运用别人名字权的问题,仅归于内部行为,不会对外部的第三人利益发生不良影响,而且被盗用名字的董事亦应当明知该损害行为的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因而本案中应以B董事为被告,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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