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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与质押应怎样区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2 14:18

典当和质押作为物的担保重要方法,咱们应该怎么差异典当和质押?占有权,典当物是不移转占有,而质押物是移转占有。还有债款人能否收取担保物所发生的孳息等等.
我国担保法所规则的担保方法有确保、典当、质押、定金和留置。借款担保的方法主要为确保、典当和质押。典当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法。现实生活中有适当部分老百姓对典当与质押的差异还不是很清楚,下面是典当与质押的差异:
一、意义不同。典当,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款担保的产业,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以该产业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指债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凭据移送债款人占有,以该产业作为债款的担保,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以该产业折价或拍卖、变卖该产业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典当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力。
三、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移转占有。占有权是否搬运是典当与质押最实质的差异。
四、债款人是否有权收取担保物所生孳息不同。在典当中,典当期间典当物所生的天然孽息和法定孳息由典当人收取,典当权人无权收取典当物所生孽息。而在质押中,除当事人在质押合同还有约好以外,质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孽息,均由质押权人依法收取。
五、典当的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质押的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力凭据交给之日起收效。
六、同一担保物上能否重复设定担保权不同。在典当担保中,典当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款的余额部分,能够再次典当,即典当人依法能够在同一担保物上设定两个以上典当权。也就是说,法令答应典当权重复设置,典当人依法能够同时或先后就同一项产业向两个以上的债款人典当,但典当人所担保的债款不得超出其典当物的价值。而在质押中,法令不答应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且质押担保须以出质物移送于质权人占有为合同有用建立的要件,所以实践中也不存在同一质物上重复设定质权的现象。
七、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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