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与学校属于劳动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1:09
【案情】
王某于2006年9月应聘到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任代课教师,两边口头约好,每学期作业18周,每周14节课,每节课25元,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在编教师待遇相同。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校园亦未给王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6月30日,校园告诉王某免除两边劳作联系,并结清了王某的悉数代课费。后王某向劳作裁定部分递送恳求,恳求依法承认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并恳求判定校园付出其拖欠薪酬及经济补偿金。裁定部分以王某的恳求超越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裁定恳求,王某不服该判定,向法院提申述讼。
【审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确定两边劳作联系建立,驳回原告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恳求。判定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原告王某自2006年9月起承受被告日照市某技校的聘任担任代课教师,按月收取劳作报酬,承受被告的办理,其供给的劳作系被告事务的组成部分,尽管原被告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因而,应当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2010年6月29日,被告通过举行校务会的方式研究决定不再持续聘任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口头告诉原告,故两边劳作联系应自2010年6月30日免除。原告在被告聘任期间的劳作报酬均以代课费的方式悉数发放,原告建议被告拖欠其查核薪酬和节假日薪酬,因其未供给依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用。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两边通过充沛洽谈,就经济补偿金等达到了共同协议,该协议应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等景象,应当确定该协议合法有用。且协议达到后,原告已承受并收取了被告付出的补偿款3 000元,应视为原被告已就两边之间的胶葛一次性处理完毕。因而,原告再就经济补偿金申述,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法院对两边之间的现实劳作联系予以确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
王某于2006年9月应聘到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任代课教师,两边口头约好,每学期作业18周,每周14节课,每节课25元,其他福利待遇与其他在编教师待遇相同。两边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校园亦未给王某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10年6月30日,校园告诉王某免除两边劳作联系,并结清了王某的悉数代课费。后王某向劳作裁定部分递送恳求,恳求依法承认两边存在现实劳作联系,并恳求判定校园付出其拖欠薪酬及经济补偿金。裁定部分以王某的恳求超越裁定时效为由,驳回了王某的裁定恳求,王某不服该判定,向法院提申述讼。
【审理】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现实上的劳作联系,确定两边劳作联系建立,驳回原告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诉讼恳求。判定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分析】
原告王某自2006年9月起承受被告日照市某技校的聘任担任代课教师,按月收取劳作报酬,承受被告的办理,其供给的劳作系被告事务的组成部分,尽管原被告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因而,应当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2010年6月29日,被告通过举行校务会的方式研究决定不再持续聘任原告,并于2010年6月30日口头告诉原告,故两边劳作联系应自2010年6月30日免除。原告在被告聘任期间的劳作报酬均以代课费的方式悉数发放,原告建议被告拖欠其查核薪酬和节假日薪酬,因其未供给依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用。2013年1月25日,原被告两边通过充沛洽谈,就经济补偿金等达到了共同协议,该协议应是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并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且不存在诈骗、钳制或许乘人之危等景象,应当确定该协议合法有用。且协议达到后,原告已承受并收取了被告付出的补偿款3 000元,应视为原被告已就两边之间的胶葛一次性处理完毕。因而,原告再就经济补偿金申述,无现实和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据此,法院对两边之间的现实劳作联系予以确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