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口 结婚登记】无户口簿特定情况也可办理婚姻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11:48无户口簿特定状况也可处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亮堂13日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表明,在几种特定状况下,处理婚姻登记时可“放宽”对户口簿的要求。
婚姻登记法令规则,处理婚姻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户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遍及反映,许多当事人难以供给户口簿。如单个偏远地区还没有标准的户口簿,许多农村居民的户口簿由乡(镇)公安派出所保管,而乡(镇)公安派出所只给当事人出具户籍证明;有些团体户口的当事人供给不了团体户口册的正本,只能供给复印件,还有些当事人由于家庭干与无法获得户口簿,不少当事人特别是结业后没有落户而要处理结婚登记的大学生等等。
关于以上这些状况,民政部新出台《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都作了相应规则: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处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归于团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团体户口簿内自己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处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处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资料处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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