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00:19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的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剖析: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决议了不适用时效中止准则、《行政诉讼法》及《解说》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出了扫除性规矩,行政诉讼时效中止详细的内容请阅览下文。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止准则,有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矩,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下手,要点剖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说》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出的排斥性规矩,说明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矩的法定事由呈现而呈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有法定事由发作时,此前已核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从头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矩: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止准则,有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矩,但实践中一向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能够适用,首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开展而来的诉讼方法,许多行政争议发作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亲近的联系,有时处理行政争议就成为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有时依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准则,选用民事诉讼规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七条清晰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另一种观念以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一)时效中止准则是在《民法通则》中规矩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说》第九十七条规矩能够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假如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依照不是法令明令禁止的,便是法令所答应的来知道,那么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这种观念无疑是荒唐的。(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本身的特色决议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说》虽未对此作出清晰规矩,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了排斥性的规矩。笔者以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一、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决议了不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恳求经过检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不同:(一)诉讼客体与诉讼意图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意图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供给法令救助,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意图是处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完成。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施行的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具有实行性和单独强制性,一经成当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恣意改变或吊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而既便呈现《民法通则》规矩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申述,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从头核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时间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况,得不到实践实行,然后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办理功能,从底子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主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矩的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失掉含义。(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原告恒定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而民事诉讼则否则,当事人的诉讼位置没有恒定性,被告既能够是公民、法人、也能够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能够作原告,也能够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假如参照《民法通则》的规矩适用诉讼期间中止,极易形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躲避行政行为的束缚,乱用诉权、复议恳求权,把行政机关堕入耐久被迫的应诉作业中去,违反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准则。(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两边的权力责任不彻底对等,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申述权,而行政办理一方就没有申述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职责,而原告不承当此职责。而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彻底对等。如一方享有申述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并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建议负有举证责任……。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还有许多,仅这些特色就可决议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二、《行政诉讼法》及《解说》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出了扫除性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矩了时效中止的三个法定事由:1、申述;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赞同实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矩对此作了扫除。
(一)行政诉讼时效不因行政相对人提申述讼而中止。
为使行政效率优先与公民权力保证彼此均衡,使行政法令联系得以赶快安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行政申述期间作了原则性规矩: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其期间显着短于《民法通则》规矩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起《解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矩:已撤回申述,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述的,应当判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判决驳回申述。这也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准则—即人民法院对根据因同一现实和诉讼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恳求,在作出具有法令效力的一次判定或许判决后,案子即告停止,并不再审理与之相同的诉讼恳求的诉讼准则。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其结案方法不外乎以判定或判决方法。对已收效的判定当事人不能从头申述,这一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相同,但对判决允许撤诉的案子能不能再申述,行政诉讼对此作了专门约束: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申述(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按主动撤诉处理的在外)。因而《解说》第四十四条就清晰对诉讼时效因行政相对人提申述讼而中止作以扫除,即行政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对该行政行为的诉权只要一次(申述人未预交诉讼费的在外),行使之后不得对该行政行为再予申述。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成果不服只能上诉或申述。换而言之跟着行政相对人的申述,便意味着诉讼时效的完结,不会呈现时效中止问题。
(二)行政诉讼时效不因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4条规矩:权力人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或许有关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止。而行政诉讼则不参照适用此规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矩:法令法规规矩应领先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依照法令法规规矩。《解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规矩:法令法规规矩应领先恳求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未恳求复议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是提申述讼的必经程序。在此状况下行政相对人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向有关行政机关恳求复议,不发作时效的中止,相反只要发动复议程序,才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矩: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恳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诉讼程序才得以发动,此刻的申述期间少于《行政诉讼法》规矩的三个月,只要十五日。假如参照《民法通则》适用时效的中止准则,从恳求复议时起申述期间开端中止,再从头核算三个月,这就直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还有一种复议状况是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能够向作出决议的上级行政机关恳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挑选复议,复议决议为结局判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办理法》第十五条规矩:受公安机关拘留或处分的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述,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挑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述,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判决为结局判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刻挑选复议行政相对人就损失了诉权,底子无法发动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问题无从谈起。因而行政诉讼时效不会因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而中止。
(三)行政诉讼时效不会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止。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矩:权力人直接向责任人建议权力的,能够中止时效的进行。内行政诉讼中因为原、被告权力责任不对等,有些权力责任是特定的,因而套内行政诉讼上便是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实行其行政决议是否发作时效中止问题。不发作,既便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在仅有的法定期间内提出诉讼。不会呈现跟着要求的提出而从头核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比方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既使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相对人实行责任的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在接到征收通知书的三个月内提申述讼,不会呈现从城镇政府提出要求之日起再从头核算三个月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行政诉讼时效也不会因行政相对人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
《民法通则》规矩责任人经过必定方法向权力人表示赞同实行债款,也能够中止时效,内行政诉讼中,这儿的责任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力人是行政机关。既便行政相对人赞同实行行政行为建立的责任,相对人也必须在法令规矩的不变的期间内提出诉讼,不会发作时效中止的问题,从奉告申述期限起超越申述期间便损失申述权。
综上,行政诉讼的特色及《行政诉讼法》、《解说》的有关规矩决议了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矩的法定事由呈现,而发作申述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而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止准则,有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矩,本文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下手,要点剖析。《行政诉讼法》及其《解说》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出的排斥性规矩,说明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矩的法定事由呈现而呈现诉讼时效中止问题。
所谓诉讼时效中止是指有法定事由发作时,此前已核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从头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矩:诉讼时效因提申述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止准则,有关法令及司法解说没有对此作出清晰规矩,但实践中一向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能够适用,首要理由是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开展而来的诉讼方法,许多行政争议发作于民事争议或与民事争议有亲近的联系,有时处理行政争议就成为处理民事争议的前提条件。再者,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有时依然要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及准则,选用民事诉讼规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九十七条清晰规矩: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说外,能够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另一种观念以为不宜适用,其理由有二:(一)时效中止准则是在《民法通则》中规矩的,《民法通则》是部实体法,并非《解说》第九十七条规矩能够参照的民事诉讼法。假如连《民法通则》也可参照的话,依照不是法令明令禁止的,便是法令所答应的来知道,那么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也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矩,这种观念无疑是荒唐的。(二)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其本身的特色决议了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解说》虽未对此作出清晰规矩,但有关条款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了排斥性的规矩。笔者以为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一、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决议了不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恳求经过检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处理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许多不同:(一)诉讼客体与诉讼意图不同。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争议,其意图是检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供给法令救助,而民事诉讼的客体是民事争议,意图是处理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完成。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施行的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具有实行性和单独强制性,一经成当即具有推定合法的公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恣意改变或吊销,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因而既便呈现《民法通则》规矩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如行政相对人申述,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宜从头核算,否则就会影响行政行为的严肃性,使行政行为长时间重复处于一种待审状况,得不到实践实行,然后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办理功能,从底子上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主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使《行政诉讼法》四十四条规矩的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行失掉含义。(二)诉讼主体不同。行政诉讼主体具有恒定性,被告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法令法规规章授权的安排。原告恒定为行政办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而民事诉讼则否则,当事人的诉讼位置没有恒定性,被告既能够是公民、法人、也能够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既能够作原告,也能够作被告。行政诉讼法假如参照《民法通则》的规矩适用诉讼期间中止,极易形成行政相对人一方为躲避行政行为的束缚,乱用诉权、复议恳求权,把行政机关堕入耐久被迫的应诉作业中去,违反行政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准则。(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责任不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两边的权力责任不彻底对等,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申述权,而行政办理一方就没有申述权也没有反诉权,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职责,而原告不承当此职责。而在民事诉讼中,两边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彻底对等。如一方享有申述权,另一方就享有反诉权,并且当事人都对自己的建议负有举证责任……。当然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色还有许多,仅这些特色就可决议行政诉讼不宜适用时效中止准则。
二、《行政诉讼法》及《解说》对行政诉讼适用时效中止作出了扫除性规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矩了时效中止的三个法定事由:1、申述;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一方赞同实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矩对此作了扫除。
(一)行政诉讼时效不因行政相对人提申述讼而中止。
为使行政效率优先与公民权力保证彼此均衡,使行政法令联系得以赶快安稳,《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对行政申述期间作了原则性规矩: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其期间显着短于《民法通则》规矩的一般诉讼时效。一起《解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矩:已撤回申述,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述的,应当判决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判决驳回申述。这也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准则—即人民法院对根据因同一现实和诉讼理由提出相同的诉讼恳求,在作出具有法令效力的一次判定或许判决后,案子即告停止,并不再审理与之相同的诉讼恳求的诉讼准则。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其结案方法不外乎以判定或判决方法。对已收效的判定当事人不能从头申述,这一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相同,但对判决允许撤诉的案子能不能再申述,行政诉讼对此作了专门约束:不得以同一现实和理由从头申述(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按主动撤诉处理的在外)。因而《解说》第四十四条就清晰对诉讼时效因行政相对人提申述讼而中止作以扫除,即行政相对人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对该行政行为的诉权只要一次(申述人未预交诉讼费的在外),行使之后不得对该行政行为再予申述。对人民法院的审理成果不服只能上诉或申述。换而言之跟着行政相对人的申述,便意味着诉讼时效的完结,不会呈现时效中止问题。
(二)行政诉讼时效不因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而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74条规矩:权力人向人民调停委员会或许有关单位提出维护民事权力的恳求,从提出恳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止。而行政诉讼则不参照适用此规矩。《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矩:法令法规规矩应领先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依照法令法规规矩。《解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还规矩:法令法规规矩应领先恳求复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未恳求复议直接提申述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便是咱们一般所说的复议前置即行政复议是提申述讼的必经程序。在此状况下行政相对人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向有关行政机关恳求复议,不发作时效的中止,相反只要发动复议程序,才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矩: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恳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诉讼程序才得以发动,此刻的申述期间少于《行政诉讼法》规矩的三个月,只要十五日。假如参照《民法通则》适用时效的中止准则,从恳求复议时起申述期间开端中止,再从头核算三个月,这就直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矩。还有一种复议状况是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议,能够向作出决议的上级行政机关恳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挑选复议,复议决议为结局判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办理法》第十五条规矩:受公安机关拘留或处分的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书的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述,也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假如挑选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述,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判决为结局判决,不得再向人民法院申述。此刻挑选复议行政相对人就损失了诉权,底子无法发动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问题无从谈起。因而行政诉讼时效不会因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而中止。
(三)行政诉讼时效不会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止。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矩:权力人直接向责任人建议权力的,能够中止时效的进行。内行政诉讼中因为原、被告权力责任不对等,有些权力责任是特定的,因而套内行政诉讼上便是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实行其行政决议是否发作时效中止问题。不发作,既便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在仅有的法定期间内提出诉讼。不会呈现跟着要求的提出而从头核算诉讼时效的问题。比方征收村提留乡统筹费,既使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相对人实行责任的要求,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在接到征收通知书的三个月内提申述讼,不会呈现从城镇政府提出要求之日起再从头核算三个月诉讼时效的问题。
(四)、行政诉讼时效也不会因行政相对人赞同实行责任而中止。
《民法通则》规矩责任人经过必定方法向权力人表示赞同实行债款,也能够中止时效,内行政诉讼中,这儿的责任人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权力人是行政机关。既便行政相对人赞同实行行政行为建立的责任,相对人也必须在法令规矩的不变的期间内提出诉讼,不会发作时效中止的问题,从奉告申述期限起超越申述期间便损失申述权。
综上,行政诉讼的特色及《行政诉讼法》、《解说》的有关规矩决议了行政诉讼的申述期限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不会因《民法通则》规矩的法定事由呈现,而发作申述期间的循环重复问题,因而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中止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