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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昌”轮与“太白山”轮碰撞货损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7:50

 
概要:邮寄人申述要求船只磕碰两边补偿货品丢失。海事法院以为,邮寄人与作为承运人的磕碰一方应依运送合同的法律关系处理,诉讼时效适用法律关于合一起效的规则;二审法院以为,因合同与侵权职责竞合,邮寄人挑选以侵权行为申述的,承运人应承当侵权的民事职责,诉讼时效亦应适用法律关于侵权的时效规则。


 
[案情]
原告:中山市泰山饲料厂(以下简称泰山饲料厂)。
被告:珠成海陆运送(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就事处(以下简称珠成就事处)。
被告:天津远洋运送公司(以下简称天远公司)。
被告:益丰船务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


1993年4月28日
, 泰山饲料厂(作为买方)与沈阳市商贸总公司(作为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好:购买玉米3500吨,价格为655 元/吨;交货地址为大连北海库;大连车板交货,到站前的费用由供方担负,到站后的费用由需方担负。泰山饲料厂口头向珠成就事处邮寄该批玉米,约好运价120元/吨。 珠成就事处以航次租船的方式租借天远公司的“太白山”轮装运,两边签订了《滨海运送协议》。泰山饲料厂的玉米在大连港装上“太白山”轮第二货舱。大连港务局开出的货票记载货品件数36,622袋,分量3013.97吨。泰山饲料厂向安全稳妥(大连)公司投保货品运送归纳险,稳妥金额为180.8万元(按600元/吨计),稳妥费6,328元。 “太白山”轮一起装船的还有豆粕、白腊等货品共11,128吨。
6月23日
, “太白山”轮抵达蛇口港锚地。26日移泊至北纬22°23\'7,东经113°53\'3处锚泊避风。27日2220时,在锚泊中的“太白山”轮被飞行中的益丰公司所属“丰昌”轮磕碰,“太白山”轮第二货舱破损,很多进水。28日,“太白山”轮靠蛇口港码头卸货。
7月6日
,玉米卸下码头后,泰山饲料厂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进出口商品查验局进行查验。查验确认 2933.4018 吨(34,988袋)玉米水湿、霉臭、蜕变,已失掉使用价值。16日,泰山饲料厂收到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般记载》,记载的湿损数量为34,422袋,合2,832.89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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