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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必然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2:50
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否必定具有法令效能
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人民法院应依法检查并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依据推翻的在外。
【案情】
2011年7月份,被告王海(化名)驾驭小客车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李丽(化名)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勘测确认,被告王海负事端首要职责,原告李丽(化名)负事端非必须职责。被告驾驭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职责险。原告李丽受伤医治后因补偿事宜无法与被告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海及保险公司补偿等各项经济损失30万余元。保险公司答辩称原告提交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中确认被告王海存在逃逸行为,故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当商业险补偿职责。被告王海则辩称发作交通事端当晚其自动拨打“110”及“120”,并活跃筹钱送到医院,并于第二天早上到交警部门作笔录,故被告不存在逃逸行为,请法院不采信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关于被告逃逸的内容,保险公司应依法承当商业险补偿职责。被告王海还提交了交警部门查询笔录和检察院的相关法令文书予以证明。
【不合】
关于该案原告提交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的法令效能怎么确认有争议,首要有以下几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是交警部门依法作出的关于事端当事人职责区分的重要文书,应采信其内容确认被告存在逃逸行为。
第二种观念以为,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纠纷案件中,交警部门出具的路途交通事端确认书仅仅一份一般的依据,本案被告王海已提交依据辩驳其依据效能,应不采信该依据内容,依法确认被告不存在逃逸行为。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相关司法解释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造的交通事端确认书,人民法院应依法检查并承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依据推翻的在外。笔者以为被告王海提交的交警部门对证人作的查询笔录程序合法,内容与检察院不捕理由说明书相符,且与被告王海庭审陈说相吻合,具有客观真实性。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驭员在发作交通事端的一起,私行逃离事端现场,使交通事端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职责无法确认,其意图在于为推脱、逃脱和躲避法令追查而逃跑的行为。本案被告王海在事端发作后当即拨打了“110”及“120”,在“120”急救车、“110”交警和原告亲属抵达事端现场后,在与现场证人打招呼后脱离现场筹钱到医院,并于第二天早上自动到交警队作笔录承受查询,其未施行企图推脱、逃脱和躲避法令追查的逃跑行为,故被告王海当晚脱离现场的行为并不构成逃逸的法令要件,应确认被告王海在发作交通事端后不存在弃车逃逸行为。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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