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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和通奸有何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21:05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表现形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强奸与通奸的差异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相关常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
强奸和通奸有何差异
强奸(又名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反被害人的志愿,使用暴力、要挟或损伤等手法,逼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自愿与爱人以外的异性发作性行为的行为。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如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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