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05:13笔者曾办理了几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子,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仍无确认的解决方案,现将上述问题作一概括,并希冀与同行评论。
一、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维护规模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则:外观设计的维护规模以表明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会要求权力人提交权力阐明,实践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创造、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授权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交权力阐明,因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文字性权力阐明是没有的,可是有些外观设计专利会有扼要阐明,用来对图片或照片中无法表达的部分作阐明,但这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法院要求权力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子中供给权力阐明的做法笔者以为不稳当。
二、 关于颜色的维护
我国专利法不维护单纯的颜色专利,但对颜色与产品形状、图画结合,则能够获得专利维护。现在颜色专利主要有三种:图画加颜色、形状加颜色、图画、形状加颜色。颜色的维护必定影响到专利的维护规模,现在就要求颜色维护是扩展了仍是缩小了专利维护规模有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清晰的说法及辅导定见。有定见以为要求维护颜色是缩小了维护规模,由于被控侵权产品有必要是形状、图画或其结合再加颜色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画或其结合
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维护颜色专利的侵略。另一种观念以为:颜色维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展了外观设计专利的维护规模,由于当事人请求颜色维护实践上是要求“一起维护颜色”,而不是“仅维护颜色或颜色的结合”,因而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画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用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画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假如其颜色相同也构成侵权。对此问题,笔者以为假如当事人特意提出维护颜色反而缩小维护规模的话,好像维护颜色的提出没有意义,由于理性的行为人不可能自行约束自己的权力,除非法令的扫除。可是单纯的颜色相同是否构成侵权好像有待讨论。
三、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类
众所周知道,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类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或相似产品,则侵权断定不能成立,这点有理论及实践中没有争议。但产品的分类有必要有必定的规范,现在我国适用的是《世界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规则),但有观念提出,因该规则系欧洲国家对产品分类的知道,与我国商业范畴和顾客的知道有必定不同,因而不能彻底根据该规则进行类的确定。笔者以为:该规则是我国参加的世界公约,在外观设计授权检查及侵权断定是应该恪守并作为确定根据,至于考虑实践国内商业及认知状况,能够作为类确守时的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