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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有怎样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2:12
合同免除的性质
一般来说,合同免除是指合同有用建立今后,当具有合同免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两边的意思表明而使合同联系自始消除或向将来消除的一种行为。
(一)合同免除以有用建立的合同为条件。合同免除是在合同有用建立后,由于主客观状况的改变,使合同实行成为不用要或不可能,当事人不得已而采纳的处理两边联系的一种特别办法。合同免除准则是要处理有用建立的合同提早消除的问题,这是差异于无效、吊销、实行等准则的关键所在。但在单务合同中,由于只要一方承担义务,其不实行时,不用借助于合同免除掉免除两边的法令联系。因而,在学理上应对合同免除只限于两边合同而不适于单务合同的免除。
(二)合同免除应具有免除的条件。合同依法建立后,即具法令约束力,只要具有了必定条件的状况下,法令才答应当事人免除合同,以满意当事人利益的需求。合同免除的条件,可所以法定的,也可所以当事人约好。当然,也能够洽谈免除合同。所以,合同免除有协议免除、约好免除、法定免除之分。
(三)合同免除必须有当事人的行为。我国未采纳当然免除,因而当免除条件具有时,合同并不用然免除,欲使它免除需求当事人的免除行为。应向相对人为意思表明,该意思表明须以告诉方法为之,法令还有特别规则的,应以规则。不过,在适用因情事改变准则时的免除,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状况判决的,不需求免除行为。
(四)免除权有法定免除和约好免除两种。各国学者还按照各国民法对法定免除权方法,将法定免除权分为一般的法定免除权和特别的法定免除权。前者是指各种合同所共有的,一般规则在债编总则或合同法总则;后者则是各种不同合同品种所特有的,一般规则在债编分则或合同法分则。我国《合同法》中有相同的区分。
(五)免除合同的效能是使合同联系归于消除。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是合同联系消除。但关于消除溯及既往仍是仅向未来,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显着的不同。我国法令尚无直接的规则,有的学者以为无溯及力。但在实践中,的确有些合同的免除有溯及力较好,也有些合同免除无溯及力更为恰当。如果无溯及力,就与无效、吊销不同,无效、吊销的合同一概有溯及力,且与附免除条件也不同,由于附免除条件的民事法令行为只向将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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