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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买卖房,合同有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4:05
2008年4月,李某经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定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诈骗为由建议吊销合同并返还定金。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定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施行的署理行为不违背《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署理”之规定,不管徐某对相对人发表被署理人的具体情况在施行该署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托付署理联系建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托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责任时,张某可直接选定托付人建议其相应的合同权力。为此,本案李某以为徐某成心隐秘争议房子权属情况,且在未发表其与房子产权人就该套房子存在署理联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诈骗的建议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故案涉合同应确定有用。李某要求吊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少法令和现实根据,不该支撑。
精神病人的卖房效能?
夫亡,其妻李某患精神分裂症。夫兄赵某持李某身份证件,以抵债为由,将李某名下公房以7万元贱价售予张某。李某能否要回房子?
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定见:赵某未获得李某法定署理人书面授权,亦无充沛依据证明其受李某法定署理人口头授权,故应确定赵某无权署理李某处置案涉房子。即使张某与李某间存在债权债务联系,赵某亦无权以李某名义将房子处置给张某用以抵债,故合同无效。张某明知房子产权人系李某,仅凭现有依据不能证明张某有充沛理由信任赵某获得处置该房署理权,况张某实践并未付出合理对价,故不能确定张某好心。合同被承认无效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返还,故张某应将案涉房子偿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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