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什么坏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3:57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处理社会稳妥,或许尽管处理了社会稳妥却欠缴社会稳妥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当事人怎么进行救助,人民法院应采纳怎样的立案办法予以审理保护等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且没有结论的问题。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念和做法:
一种观念拥护民事救助。由劳作者针对用人单位按劳作争议通过劳作裁决后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社会劳作稳妥联系发作的根底是劳作联系,社会稳妥联系附归于劳作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三条与第九章规则,劳作者有享用社会稳妥和福利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则,“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而发作的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的受案规模,因此,社会稳妥争议归于劳作争议。假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作者处理稳妥,或许是尽管处理了稳妥,但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则实行,劳作者能够按劳作争议要求用人单位承当违约职责,请求劳作裁决和提起劳作争议民事诉讼,由裁决组织和人民法院责令用人单位为其补办劳作稳妥联系、补缴劳作稳妥费用。
另一种观念拥护行政救助。由劳作者向社会稳妥费征缴组织请求强制征缴,征缴组织不予征缴或许是违法征缴,劳作者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是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规则,社会稳妥费用(底子养老稳妥费、底子医疗稳妥费、底子赋闲稳妥费)实施三费一致征收,社会稳妥费经办组织负有法定的行政强制征缴职权,而行政职权不能抛弃,不然构成渎职。因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社会稳妥费用,征缴组织应当行使行政追缴权强制追缴。由此引发的争议归于行政争议而非劳作争议。而行政争议,当事人当然应当通过行政救助途径予以处理。
笔者拥护第二种观念,以为因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处理社会稳妥,或许尽管处理了社会稳妥却欠缴社会稳妥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应该由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许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责令处理,并强制追缴社会稳妥费用,而不该该由员工对用人单位按劳作争议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理由如下:
社会稳妥法令联系不同于劳作法令联系,社会稳妥争议也不同于劳作争议。社会稳妥法令联系是指,社保组织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之间依据法定,因交纳社会稳妥费用、发放社会稳妥金而构成的不相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稳妥法令联系。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法令》的规则,社保联系中,稳妥人是社保组织,投保人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受益人不仅是员工,而且包含单位。由于发作社保事端,假如单位没有处理社会稳妥,其就应当承当事端补偿职责;假如处理了社会稳妥,则应由社保组织付出社会稳妥待遇费用,然后革除或许减轻了单位的赔付职责。在社保法令联系中,依据法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树立社会稳妥,而且用人单位和员工应当准时足额交纳稳妥费用,不然,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是社保组织责令用人单位为员工树立社会稳妥,并由社保组织或许税务机关强制征缴社保费用。社保法令联系发作争议,一般是通过行政途径(行政征缴和行政诉讼)救助。劳作法令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据约好,因签定、实行、改变、中止或免除劳作合同联系而构成的相等主体之间的法令联系,劳作联系发作争议一般是通过洽谈、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处理。社保法令联系与劳作法令联系的差异在于:一是社保法令联系依据法定而发作,劳作法令联系依据约好而发作;二是社保法令联系主体法令位置不相等,一方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处理机关(社保组织),另一方则是处于被处理者位置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二者之间是行政法令联系。而劳作法令联系主体位置是相等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作者,二者之间是民事法令联系;三是社保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应由社保组织行使行政职权予以修正,而劳作法令联系发作争议则应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修正。因此,社保法令联系不是劳作法令联系,社会稳妥争议也不是劳作争议。社会稳妥法令联系表面上看似劳作联系的隶属联系,但其实社会稳妥法令联系是一种依据国家保证机制而发作的独立的法令联系,是一种公法联系,而非私法联系:
一是,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许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责令用人单位为劳作者处理社会稳妥,并行使追缴权对缴费单位欠缴的社会稳妥费进行强制追缴是其法定的行政职责。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五条、第六条规则,社会稳妥费的征收、征缴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是税务机关或社会稳妥经办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其行政职权规模内应当实行的法定职责。依据行政法原理,法定职责不行抛弃,不然构成渎职,其行政不作为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对相对人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还应当承当国家行政补偿职责。
二是,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用,是其法定职责,而非约好职责。而法定职责来源于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它是不相等主体之间依据行政权的处理而发作,当事人之间不能进行更改或抛弃,不然将遭到法令的制裁。约好职责,则依据相等主体之间的自在毅力而发作,当事人之间能够约好改变或抛弃,法令应当尊重而无权干与。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社会稳妥费申报交纳处理暂行办法》《社会稳妥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则的内容来看,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应当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用,不然将会遭到行政处罚并被强制追缴。可见,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用是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的法定职责,它来源于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则,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无权约好改变或抛弃,不然将遭到法令的制裁。
三是,“稳妥费用”与“稳妥待遇”是两个性质彻底不同的概念。依据劳部发〖1993〗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若干问题解说》第三条的解说,“稳妥”是指社会稳妥,包含工伤稳妥、医疗稳妥、生育稳妥、待业稳妥、养老稳妥和病假待遇、逝世丧葬抚恤等社会稳妥待遇。也便是说《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中规则的所谓因“稳妥”发作的争议是指因“社会稳妥待遇”发作的争议,而不是指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争议。稳妥费用与稳妥待遇是两个性质彻底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投保人向稳妥组织应当交纳的费用,而后者是被稳妥人正常参保后,发作社会稳妥事端时,受益人从稳妥组织应该得到的社会稳妥待遇,二者是性质彻底不同两个的法令联系。而且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的相关规则,依据劳作法上的社会劳作稳妥是一个包含国家福利性质的强制性稳妥,具有强制性、互济性、非营利性的特色,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有必要准时足额交纳社会劳作稳妥费用。不然,将由社保组织强制追缴。
四是,底子险与福利险性质也不相同。所谓底子险,依据《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第二条的规则,包含三种:底子养老稳妥、底子医疗稳妥、底子赋闲稳妥;而依据《江苏省社会稳妥费征缴法令》第二条的规则,则包含五种:底子养老稳妥、底子医疗稳妥、赋闲稳妥、工伤稳妥和生育稳妥。底子险是法定险,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有必要准时足额交纳底子险稳妥费用,不然,将遭到法令的制裁。所谓福利险,是指像弥补养老稳妥、弥补医疗稳妥、个人储蓄性养老稳妥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稳妥。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和社会保证部〖2004〗第20号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弥补养老稳妥作了规则,其间第二条规则:“本办法所称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与底子养老稳妥的根底上,自愿树立的弥补养老稳妥制度。”财企〖2003〗61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为员工购买稳妥有关财政处理问题的告诉》中对企业为员工购买个人储蓄性商业稳妥作了规则,它是一种奖励性稳妥待遇。财社〖2002〗18号《关于企业弥补医疗稳妥有关问题的告诉》规则,企业在按规则参与各项(底子)的社会稳妥并准时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后,能够自主决议是否树立弥补医疗稳妥。从上述规则中能够看出,福利险,都是企业在完结国家规则的底子险后,依据自愿定时或不定时地为本单位员工树立的带有福利性质的稳妥。它最底子的特征是自愿性:企业能够自愿决议是否为员工树立福利险,员工能够自愿决议是否参与,企业在满意必定的条件时能够中止福利险的交纳和处理,员工也能够依据自愿在满意必定的条件条件下提早退出,福利险的缴费份额、缴费办法、参与条件、给付办法、发放规范及调整办法等都能够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由企业与员工自在洽谈。福利险是一种约好险。因此,底子险的拖欠,国家强制机关有必要追缴,其不追缴,应当由员工以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福利险的拖欠,则应当由员工以企业违背合同约好为由向人民法院依据企业与员工制件的约好提起民事诉讼。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三)项规则的“劳作者退休后,与没有参与社会稳妥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其他社会稳妥费而发作的胶葛,当事人不服劳作裁决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款适用的对象是法定底子险的稳妥待遇,如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约好非底子险的稳妥费用及稳妥待遇;适用的条件对底子险来说,是社保事端有必要现已发作,社会稳妥待遇现已定型,对养老金来说也便是劳作者现已退休,对工伤稳妥来说也便是工伤事端现已发作,对赋闲金来说也便是劳作者现已赋闲,等等。对非底子险来说,则是依据合同的约好,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因实行合同约好发作争议。诉讼标的是养老金、医疗费、工伤稳妥待遇和约好非底子险的其他社会稳妥费用及稳妥待遇,而不是应当向征缴组织交纳的法定底子险的社会稳妥费用。
综上,因企业欠缴员工社会稳妥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归于因社会稳妥权力职责的行使而发作的争议,归于公法性联系而非私法性联系。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用,违背的是公法职责而非私法职责,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归于行政争议而非劳作争议,应该由劳作稳妥行政部门(社会稳妥经办组织)或许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而不该归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规模。结合本案,瓦庄煤矿拖欠王军底子养老稳妥费用而引发的争议因此不归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规模,法院裁决驳回申述无疑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