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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刑讯逼供案一审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8:36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受本案被告人方志勇近亲属的托付,福建天泽广业律师事务所指使我担任被告人方志勇刑讯逼供一案的一审辩解人。辩解人以为被告人方志勇主体上不符合刑讯逼供的要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晨晖负领导责任以及被告人许晨晖与方志勇构成共犯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指控方志勇犯刑讯逼供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方志勇片面上没有逼取口供的意图,客观上的行为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客观要求,依法应当确定被告人方志勇无罪。现宣布一审辩解定见如下:
一、被告人方志勇主体上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要求。
1、《刑法》247条明确规则,该罪名的违法主体有必要是司法作业人员。依照刑法第94条的规则,司法作业人员是指有侦办、查看、审判、监管责任的作业人员。而据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方志勇于2005年5月被聘任为晋安分局刑警大队驾驭员,系临时工。在日常作业中,该人仅担任驾驭车辆。大队严厉依照上级聘任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则,禁止聘任临时工、驾驭员参加讯问、看押、抓捕等警务作业,也从未答应方志勇参加、看押、抓捕等警务活动。被告人方志勇是一个连聘任合同都没有签定的临时工。因而,被告人方志勇自身不是司法作业人员,并且也从未得到聘任单位关于从事警务活动的授权。
2、被告人方志勇客观上也不具备参加讯问的条件。被告人方志勇仅初中文化,没有受过系统学习法令,也没有受过严厉的警务训练,更没有预审的经历,彻底不能担任帮忙预审的作业。并且许晨晖底子也没有想让他参加预审,所以连预审前的预备会议也没让他列席。方志勇对预审的内容,过程,怎么分工协作,怎么制造笔录一概不知,彻底不具备参加讯问的客观条件。
3、被告人方志勇偶然帮忙干警从事内勤作业或帮忙看押的行为不该果断的确定为被授权履行警务。任何警务责任的颁发均应当要有严厉的程序,并非某个干警马马虎虎的叮咛就可以视为赋予方志勇以职权,许晨晖相同没有这样的权利。被告人方志勇作为中队驾驭员,与公安干警朝夕相处,偶然帮帮忙做一些勤杂、关照等工作,自是人之常情,将这些行为视为从事公事是简略而又草率的。
二、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志勇与被告人许晨晖构成刑讯逼供罪现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书指控“经被告人许晨晖的指使,被告人方志勇帮忙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民警李明把罗龙云、邓德彬二名原案违法嫌疑人带到该局进行预审”现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指控内容不符合客观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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