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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3:35
行政诉讼法第11条正面规矩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完好的受案规模还包含限制性扫除的规矩。
一、法令清晰规矩不受理的行为——前四种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矩的,后五种是《行诉法解说》第1条规矩的。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交际部以国家名义施行的有关国防、交际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令授权宣告紧急状态、施行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如对外宣战、宣告战争状态、采纳军事行动、建立军事禁区、签定世界协议、如与他国建交绝交等。
(二)笼统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具有遍及约束力、目标不特定、重复适用的特色。结合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的规矩,内行政诉讼中又不或许不触及行政机关的笼统行政行为,尤其是行政规章。从行政诉讼法规矩法院对行政规章的态度上剖析,法院对行政规章是有部分检查权的,由于不检查就不能决议判案时是否参照、就不或许“以为不一致”,所以,只能说内行政诉讼中法院对笼统行政行为无受理权(立案权)无判定权(撤销权),但有部分检查权,有对笼统行政行为进行检查判别其是否违法的权利,但检查后又无权对其法令命运作出安排。
(三)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所属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所作的任免、奖惩、调集、福利等决议,作业人员不服的不行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这种内部行为与争议是在机关内部履行行政纪律,拟定作业规矩,调整内部结构,人事奖惩、升降改变中作出与发作的,这种行为自身不触及与引起相对人权利责任的得丧、改变的行政法令结果,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对此不服是在内部经过申述等途径处理的,而不发作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至少,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法院还无受理此类案子的承受力。
留意适用此项的条件有必要是公务员,下列人员不归于国家公务员的规模:(1)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2)我国的1249万的公立大、中小学教师;(3)未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应试人员;(4)退休的公务员。
(四)法定结局判决行为
有必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经过的法令所承认的结局判决行为。
1.出入境的两个法令、九大自然资源的承认和国务院作出的复议决议。
2.法令以外(下)的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规章设定的结局判决权无效。相对人对法规、规章中规矩的结局决议仍可再提起行政诉讼。
(五)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清晰授权施行的行为。这是一种方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但本质意义上则为司法行为。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职权具有两层性质,这儿的刑事诉讼行为不受行政法规矩调整和分配。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不行提起行政诉讼诉。
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施行的有必要是有法令根据和授权意图的行为。
3.公安机关既是刑事侦察机关,又是行政管理机关。
【提示】留意区别一个公安干警的行使职权行为是行政行为,仍是刑事司法行为,决议救助途径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仍是恳求司法补偿程序的不同。
(六)行政调停行为与法定行政裁定行为
调停是一种当事人自愿承受的“统辖”,对当事人权利、责任发作影响的决议因素是其意思表明,而非行政机关的毅力。行政调停仅仅一种行政的奉劝、主张,达到调停协议也首要依靠相等主体间让渡权利、处置权利。劳作裁定或其他法定裁定的主体往往不是行政机关,故而对调停行为和裁定行为不服不行以提起行政诉讼。
(七)不具强制力的行政辅导行为
行政辅导是上个世纪中叶“二次大战”后行政活动的新方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演示、主张、倡议、训导等不具有法令约束力的行为,相对人能够承受遵守之,也能够回绝不予承受。相对人不遵守行政辅导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行政辅导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因此没有必要经过诉讼途径来处理。
留意行政辅导行为前加了个定语“不具有强制力”,是描述性文字。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述的重复处理行为
重复处理行为一定是保持了原定论,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责任发作新的得、丧、改变的影响,仅仅对以往定论的必定和保持,故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九)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
这儿的对相对人权利、责任不发作实践影响的行为,首要是指行政行为有用建立曾经的内部运作、程序性的预备行为、查询取证等现实行为,此种行为没有发作使相对人的权利、责任发作得、丧、改变改变的实践效果。
二、根据立法精力和解说不归于受案规模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判定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22条规矩:当事人对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定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初次判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安排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判定的请求(但判定安排不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他实践上还要托付医疗判定安排)第21条规矩:设区的市级当地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统辖的县(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初次医疗事故技能判定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医学会担任安排再次判定作业。
(二)火灾事故责任确认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确认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批复》规矩,其自身并不承认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详细行政行为,不归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矩的受案规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确认不服的,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查询规矩》第31条的规矩,能够请求从头确认。
(三)交通事故责任确认
《路途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22条规矩,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不服的,能够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从头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确认不归于详细行政行为)
(四)劳作能力判定
以上几种签定或确认,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能性,都不归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检查的详细行政行为。
【难点】专业性、技能性较强的行为中含有更多的技能成分,以上触及的几种判定或确认,要么主体不是行政机关,要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能性,都不归于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予司法检查的详细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特色在于他更重视行使公共权利的颜色!固然,有些行政行为是要以技能规范为根底,如行政许可中的核准行为,但完全是专业技能的问题,又由半专业技能人员组成的主体去施行的行为不被归入司法检查也是水到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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