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0:52
发布部分: 重庆市政府发布文号: 渝府令第96号 《重庆市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处理办法》现已2000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市 长 二000年七月七日 重庆市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处理,合理运用土地资源,维护外商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协作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务院《关于鼓舞外商出资的规则》等规则,结合重庆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用地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用地按国家规则实施有偿、有期限运用准则。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依法挂号的土地运用权和他项权力,受国家法律维护,并享用国家和本市规则的有关优惠。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土地,须恪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资源处理、环境维护和文物维护等法律法规。 第六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全市外商出资企业土地处理,其间外商出资企业用地的查询、挂号初审作业可托付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处理。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检查外商出资企业用地,应寻求规划、环保、消防等部分的定见,契合用地条件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或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用地。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依法能够经过划拨和出让、转让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也能够经过租借方法运用土地。其土地运用手续由土地行政主管部分依照本市土地批阅权限处理。 第九条 除房地产开发外,中方运用划拨土地运用权作价以合资、协作方法,举行出产企业(属我市产业政策鼓舞类项目),在不改动中方企业法人主体运营资历的前提下,答应以划拨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出资)。 第十条 中方企业以划拨土地运用权作价出资或作为协作条件与外商合营的,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检查同意后,企业应托付具有相应土地评价资历的组织进行评价,其土地运用权作价入股的金额可在评价值的30%内上下起浮。 第十一条 外商出资企业以租借方法取得土地运用权的,租借两边应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处理土地他项权力挂号手续,签定土地运用合同。 第十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新设或改组为股份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划拨土地运用权应作价入股并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未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或无力交纳出让金的,其土地运用权作为国家股参股。 第十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运用乡村团体土地的,应依法处理转用、征用手续。乡村团体经济组织运用原有场所作价入股或作为协作条件,或运用其他土地与外商合营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经依法同意,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