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2:07状况:有用发布日期:1995-11-15收效日期:1995-11-15发布部分: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浙地税一[1995]80号
各市、地、县当地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当地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察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近来,各地在遵循新的经营税制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讨,现清晰如下:一、建筑装置单位承受的规划、勘探事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炸勘探、航空勘探已别离清晰按“建筑业”、“交通运送业”纳税外,其他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经营税。
二、对邮电通讯开展公司为邮电部分装置通信工程,装置器件向邮电局收取,并向邮电局收取劳务费的,若公司装置的设备价值作为装置工程产量的,其经营额应包含设备价款,按“建筑业”征收经营税。
三、大哥大的入网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经营税。
四、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作业的,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应按“服务业”征收经营税;如去境外作业的人员是作为本单位雇员的,则归于单位在境外供给劳务,不征收经营税。
五、对联、邮寄企业,如有运送工具又参予了运送劳务的,对其获得的收入,按“交通运送业”有关规则征收经营税,如未参加运送劳务的,则应按“服务业——署理业”征收经营税。对邮寄企业支交给承运者的运送费用,经税务部分认可,能够从其收入全额中扣除,按余额计征经营税。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建筑物时获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计出售收入征收经营税;其代政府和其它部分收取的各项费用,根据现行规则,也应并计出售收入征收经营税。
七、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个人署理长途电话及公用电话收入,可根据收入全额减去支交给邮电部分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署理业”征收经营税。如选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电信部分,再以必定份额提取手续费的,则应根据实践获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署理业”征收经营税。
八、合法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如党费、团费、工会会费等,暂不征收经营税。其获得的其它应税收入,应按适用的税目,税率征收经营税。
九、旅游业中能够扣除纳税的其它代垫费用的详细规模可按下列准则把握:只要是确属代顾客支交给其它单位,并能供给对方开具的合法凭证的,经当地税务部分认可,可列入该规模予以扣除,按余额征收经营税。
十、金融保险业(一)对金融机构按规则寄存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保险公司按规则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获得的利息收入,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经营税的规则,不征收经营税。(二)对买进有价证券如期获得的利息,对比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经营税,对生意有价证券,按经营税有关规则确认征免。(三)从事证券、期货署理事务的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可按扣除交给交易所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根据计征经营税。(四)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出资,若参加承受出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危险的,不征经营税;但对以资金出资获得固定收入并不承当危险的,应视为借款事务,对其获得的固定收入,视同借款利息按“金融业”征收经营税。
十一、对企业吞并过程中发作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搬运行为,暂不征经营税。对因破产而发作的企业拍卖,暂不征经营税;但专项拍卖企业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经营税。
十二、对旧城改造中,拆迁户获得的旧房补偿费,不作出售不动产,不征收经营税。以上规则,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