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0:32
海上拖航合同一般是有两方达成协议,分别是被拖方与承拖方。关于两方所需求担任的责任,也有清晰的区分。一般承拖方在进行拖航时,需求首要对事物进行检查。
承拖方的首要责任有哪些
1、供给适航、适拖的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则,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况、妥善配备船员,配备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设备、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况,既是合同责任,也是法定责任。
拖轮的适航、适拖详细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拖轮自身有必要处于适航状况,包含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只隶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代替拖轮作出约好,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供给合同中所约好的拖轮,未经被拖方赞同的,不得以其他拖轮代替。
(2)拖轮船员的配备有必要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用的资格证书。
(3)拖轮的拖曳设备有必要适航。拖轮有必要依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配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担任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一般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担任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飞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假如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看护和救助之责,而且不得恳求救助酬劳,但该看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则规模的在外。
3、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好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该发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给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好的港口将被拖物交给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估计抵达目的港的时刻提早告诉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
承拖方的首要责任有哪些
1、供给适航、适拖的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则,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其时,应当慎重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况、妥善配备船员,配备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设备、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况,既是合同责任,也是法定责任。
拖轮的适航、适拖详细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拖轮自身有必要处于适航状况,包含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只隶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代替拖轮作出约好,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供给合同中所约好的拖轮,未经被拖方赞同的,不得以其他拖轮代替。
(2)拖轮船员的配备有必要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用的资格证书。
(3)拖轮的拖曳设备有必要适航。拖轮有必要依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配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担任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一般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担任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飞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假如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看护和救助之责,而且不得恳求救助酬劳,但该看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则规模的在外。
3、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好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该发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给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好的港口将被拖物交给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估计抵达目的港的时刻提早告诉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