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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0:21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峨刑初字第55号
公诉机关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仕山,男,29岁,1970年8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彝族,初中文化,农人,捕前住峨山县塔甸镇嘿腻办事处土旦莫社。因本案,于2000年3月22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4日由峨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峨山县看守所。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峨检刑诉字(2000)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仕山犯劫持罪,于200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方龙光、肖志坚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仕山到庭参与诉讼并自行辩解。现已审理完结。
峨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3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李仕山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与矣学英商议分手之事,两边发生争执,李仕山用事前准备好的尖刀架在矣学英的脖子上,劫持矣学英,并挟制政府在规则时间内找车送他们去期得冲社拿钱和矣学英要与其从头合好,一起列举了报案记载,矣学英、赵家才、普占学、李燕等证言,及提证笔录,镇政府及公安机关状况处置状况阐明等依据。以为,被告人李仕山以扣押人质为意图,运用暴力逼迫别人与其合好,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应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则,对其科罪量刑。
审理中,被告人李仕山提出:被告人李仕山提出3月22日持刀要挟矣学英的意图主要是要求对方心回意转与自己合好,并非劫持要其金钱的辩解定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仕山与峨山县塔甸镇嘿腻村期得冲社女青年矣学英于1995年起建立自由恋爱联系,1999年6月矣学英向被告人李仕山提出分手,李仕山不赞同。2000年3月22日上午,两边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商议两边联系问题,李仕山要求矣学英心回意转持续与自己相好,矣学英不赞同合好,两边发生争执,李仕山遂从衣服口袋里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小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要挟矣学英,迫使矣学英向其表明:“我不想死,你不要杀我,不要把刀架在我脖子上,我俩领结婚证,我跟你过得了。”当地民政部门为缓解势态,现场为两边开具了结婚证书,通过两个多小时公安及有关部门进行法令方针教育,被告人李仕山铺开矣学英,将刀交给公安干警归案。
上述确定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1.报案记载,证明了大众见李仕山用刀逼着矣学英后向派出所及时报案;2.受害人矣学英陈说笔录,证明其与被告人李仕山自由恋爱数年后提出与之分手。李仕山一向不赞同并于2000年3月22日上午在塔甸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用刀架在自己脖子上逼迫与其从头合好及被逼当场赞同处理结婚证的进程;3.证人普占学、李燕、赵家才的证言笔录,证明了2000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李仕山因其女友矣学英不肯从头合好而持刀架在矣学英脖子上相要挟及为拖延时间,民政工作人员当场为两边开具结婚证的通过状况;4.公安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对李仕山持刀逼婚通过及处置状况阐明,证明了3月22日发案原因、通过及捕获被告人李仕山状况。5.指认现场笔录及现场相片,结婚证相片,证明3月22日被告人作案现场及其时由民政部门开具的李仕山与矣学英结婚证。6.提证笔录,证明被告人李仕山运用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已被提取并经质证认可。上列依据经庭审查验核实,足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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