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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刍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9 20:32
所谓罪数,即违法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状则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违法形状。罪数在本质上是违法形状与惩罚适用的有机统一体。研讨罪数形状的使命主要是讨论确科罪数的科学规范,说明各种罪数形状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然后确认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状的处理准则。一罪和数罪向来是刑法理论研讨的难点和争辩的焦点,关于稳妥欺诈罪而言,因为立法特别规则的存在,使得这一问题尤为杂乱,而正确了解和答复这一问题是进一步完结对本罪的司法确定,然后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
一、稳妥欺诈罪罪数形状问题研讨的必要性1、稳妥欺诈罪的行为一般不是孤立的,行为人在施行稳妥欺诈违法的过程中,其行为往往会冒犯其他的违法。稳妥欺诈罪的施行过程中,一般都凭借了一些违法手法来制作稳妥事端,如为了骗得稳妥金而杀人、放火、成心毁损资产,或许假造、变造与稳妥事端有关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根据等。也就是说,在稳妥欺诈违法中,往往会一起呈现两种行为——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而手法行为和意图行为之间一般又都具有牵连联络。那么,关于这些手法行为又一起独立构成其他违法的景象,是按稳妥欺诈罪一罪论处仍是施行数罪并罚,就涉及到本罪的罪数形状问题。2、现行《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与刑法的全体规则及刑法理论存在着必定的抵触。《刑法》第198条第1款将稳妥欺诈违法的手法行为列为五项,可是该条第2款仅规则: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但对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假如一起构成其他违法的,是否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没有规则。这样就给稳妥欺诈违法定性带来一些疑难问题:(1)当成心虚拟稳妥标的骗得稳妥金时,若成心虚拟稳妥标的的手法行为冒犯了其他罪名时;当对发作的稳妥事端假造虚伪的事端原因或夸张丢失程度骗得稳妥金时,若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当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时,若其假造的手法行为冒犯其他罪名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从一重罪论处或以一重罪从重论处。(2)当以成心形成财产丢失、成心形成被稳妥人死一亡、伤残或许疾病为手法并施行稳妥欺诈未遂时,是数罪并罚,仍是以一罪论处;该一罪是稳妥欺诈未遂罪,仍是手法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之罪。(3)当仅施行了稳妥欺诈的手法行为,例如成心杀人、成心放火、成心伤害、成心破坏资产等成心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还未及施行稳妥欺诈的意图行为时,即未及向稳妥公司请求理赔、未施行骗得稳妥金的行为时,是以手法行为之既遂和意图行为之准备数罪并罚仍是以手法行为所冒犯之罪名一罪论处。这些问题都是稳妥欺诈违法在司法实践中所常见的。3、现行《刑法》规则了稳妥欺诈罪的罪数形状问题,对这部分问题也有研讨的必要。如《刑法》第198条第2款有关于稳妥欺诈罪数罪并罚的规则,那么该对其怎么了解和适用?《刑法》中规则了稳妥欺诈罪,一起又有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规则,它们是什么样的联络?稳妥欺诈罪的牵连犯的规则可以说是比较紊乱的,那么在实践中怎么适用呢?稳妥欺诈罪是否存在吸收犯呢?只要对这些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理论才干更好的辅导实践。本文仅就稳妥欺诈罪中的本质的一罪(包含法规竞合和想像竞合)”和处分的一罪(包含牵连犯和吸收犯)”和数罪并罚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二、对《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了解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则,犯稳妥欺诈罪,一起具有以下景象,构成其他违法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1)投保人、被稳妥人成心形成财产丢失的稳妥事端,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放火罪、决水罪、投毒罪、爆破罪、成心破坏公私资产罪等。(2)投保人、受益人成心形成被稳妥人逝世、伤残或许疾病,骗得稳妥金的,除构成稳妥欺诈罪外,还或许构成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不合法拘禁罪、优待罪等。尽管,从刑法理论上来说,上述两种景象实际上归于牵连犯,即为了骗得稳妥金,而违法的手法或办法又冒犯了其他罪名,理论上一般以为从一重罪处断。可是,已然刑法明文规则对此行为数罪并罚,明显是因为制作稳妥事端的行为自身现已严峻侵犯了法益,构成了独立的违法,而骗得稳妥金就是使用制作的稳妥事端施行的另一违法行为,理应以数罪论处。那么,为何《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前三项行为并没有规则为数罪并罚呢?笔者了解,《刑法》第198条第2款是对制作稳妥事端的手法行为做出的处分规则,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之间,虽有联络,但并不契合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构成要件。也即从违法构成上剖析,欺诈行为与杀人等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没有彼此容纳的联络,所以不能视为牵连犯。立法规则数罪并罚是立法者对这种手法违法严峻性的清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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