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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03:24

当投保的货品发作稳妥职责范围内的丢失后,收货人或被稳妥人应在货品运抵稳妥凭据所载明的目的地的第一个库房或贮存场所时起,10天内向当地稳妥公司提出请求,并会同稳妥公司查验受损的货品。不然,或许10天后发现稳妥货品受损的,稳妥人均不予以受理。关于提货不着的货品,能够从承运部分宣告提货不着之时核算请求期限。至于详细查验的时刻,则不受10天请求期限的约束。特别是关于批量大或较精细货品的查验应该给被稳妥人以组织劳力、筹措东西、延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准备时刻,以利于定责精确、定损合理。收货人或被稳妥人索赔时,应特别注意供给稳妥条款中列明的有关单证:1、稳妥凭据、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分签发的货运记载、一般记载、交代查验记载、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载、查验陈述、丢失清单及救助货品所付出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此外,依据稳妥条款的规则,被稳妥人从得悉或应当得悉货品遭受丢失的次日起,假如通过180天不向稳妥人请求补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许不收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抛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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