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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关于书写保管病历的要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9:42
病历是一个患者就诊病况的阐明,更是一个医疗事故的有用依据。在医疗事故争议中,病历往往是医患两边重视的焦点,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材料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和职责。那么法律规则的关于书写保管病历的要求有哪些?听讼网小编给咱们收拾如下。
相关规则要求如下:
1、病历涂抹部分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是医患两边争辩的焦点,断定其实在性关于断定职责至关重要。这儿说到的涂抹,是指在病历书写完结后为掩盖原病历的实在性而违反客观事实所进行的涂抹、修正,其意图是为了逃避职责,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涂抹应同病历书写进程中因笔误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形成的修正严厉区别开来。《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则上级医生能够检查修正下级医生记载的病历,正常情况下医生因笔误或上级医生检查需对病历作出修正时,应确保原记载清楚、可辨认,修正时运用不同色彩(一般为赤色)墨水书写,注明修正时刻并签名。如遗失重要内容需求补记时,医生应在发现后及时补记,方位与前次相关病程记载紧邻,注明补记时刻并签名,也能够与上级医生一起签名。发作医疗事故争议后,医生不得再对病历进行修正。为了削减医疗事故争议中对病历涂抹部分的质疑和争辩,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生书写病历的基本功练习,进步病历质量,确保病历的客观、实在、完好,为医疗事故职责断定供给科学依据。
2、《执业医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则“不得藏匿、假造或许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假造、藏匿、毁掉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生要坚持尊重科学、重视客观、脚踏实地、认真负责的准则,照实记载病历。《执业医生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则,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藏匿、假造或许私行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正告或许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生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五十八条也对涂抹、假造、藏匿、毁掉病历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了予以处分的规则。
3、《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九条主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做出了规则,一起,这条规则关于调整患者行为相同适用。病历的一部分能够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树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作医疗事故争议时,也不得涂抹、假造、藏匿、毁掉病历,不然,也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当患者期望得到其病历材料或许对病历的实在性发作置疑时,不能发作争夺行为,能够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条规则,复印或仿制相关病历材料。一起,为了确保病历实在性,《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第十六、十七条也规则了医患两边一起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和其他相关物品予以封存。因而,即便医患两边信息不平等,患者也能够经过上述多种办法确保原始病历的实在。
以上便是想小编收拾的法律规则的关于书写保管病历的要求,供咱们参阅。病历归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发作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材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载医疗行为和医疗进程的重要文书,因而,有必要确保病历内容客观、实在、完好。咱们网站也供给专业的律师服务,假如您有需求,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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