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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03:47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与行人发作交通事端后,是否依照两边在交通事端中的职责承当补偿职责?
【回答】我国实施的是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制度。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机动车所有人负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职责,其意图在于在发作交通事端后,承办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及时赔付受害人所遭到的人身、财产丢失,维护受害第三者的权益。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机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缺乏的部分,依照下列规则承当补偿职责:……” 该规则清晰了机动车在已投保交强险景象下的职责担负方法,即发作交通事端后,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限额之外的丢失依照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的职责程度担负相应的补偿职责。假如车辆所有人违背法定职责,未投保交强险,则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九条规则,“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当事人恳求投保职责人在交强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即由闯祸机动车一方在法律规则的交强险限额内承当先予补偿职责,该职责的承当与机动车是否具有差错无关的,只需事端发作,就要补偿。关于限额之外的部分,则依照事端职责的确认确认补偿数额。换言之,便是先由闯祸机动车一方承当本应由保险公司补偿的交强险限额,剩下丢失再按交通事端两边当事人的职责程度分管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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